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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出走坠楼 哈尔滨某医院赔偿4万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病人夜里出走,医院发现后既没通知患者家属,也未进行寻找,第二天发现患者在医院内坠楼身亡。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   2007年6月10日,钱某因患糖尿病入住哈市某医院内分泌科,钱某的妻子夏某向医院交纳了2000元住院押金。2007年6月13日晚,夏某回家取东西,钱某一人在医院。当天22时左右,医院的护士发现钱某不知何时离开了病房,一直未回。她们以为钱某回家了或是干什么去了,便没在意,也没有通知钱某的家属。次日早晨,夏某回医院才得知丈夫一夜未归,她赶紧组织人寻找。经过查找,夏某在6楼平台上发现了已死去多时的钱某。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但也未确认其是自杀。
   
  事后,夏某认为,丈夫的死和医院脱不了干系,医院应承担责任,进行赔偿,遂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因病住院,医院除对患者进行医治外,还应对患者按医嘱进行二级护理。2007年6月13日晚,医院明知钱某未经请假而一夜未归,却没有通知钱某家属,可见医院管理流于形式。虽然公安部门排除了他杀,但未确认为自杀,故对钱某的死亡,医院应承担20%的责任。而钱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请假而擅自离开病室,超出了护理人员的监护,故对于自己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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