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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冒被治成植物人 医院赔偿66万元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18岁女孩小杨因感冒、咳嗽、咳血到医院诊治,经诊断为支气管炎扩张,病毒性脑炎,可住院三天后,小杨的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转眼变成了“植物人”。为此,小杨的父母将当初给小杨治病的两家医院告到了法院。日前,经过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凤阳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小杨各项费用26万元。至此,两家大意的医院共拿出了近66万元为自己的诊疗缺陷“埋单”。
2002年5月4日,小杨因感冒、咳嗽、咳血被家人送到凤阳县某医院就诊,门诊检查后于次日凌晨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支气管炎和支气管扩张及第二诊断病毒性脑炎,并就支气管炎和支气管扩张给与了对症治疗,但对病毒性脑炎没有进一步采取确诊措施。以后三天内,小杨逐渐发展为昏迷、肢体不能自主动作。 5月8日,在该医院的建议下,昏迷不醒的小杨被转至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及支气管扩张,治疗至7月20日未见好转并于次日转至安徽省中医学院神经病学研究所附属医院治疗。至2002年9月12日出院时,小杨的诊断为脑干脑炎、植物人状态、支气管炎扩张。
被接回家中的小杨生活上失去了自理能力。眼看着自己的独生女儿就那么昏沉沉的整天躺在床上,18岁的大姑娘连大小便都需要纸尿片、尿不湿的帮助,小杨的父母整日以泪洗面,沉浸在极度痛苦中。
小杨的父亲是当地一药厂的技术人员,对药理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他通过查看病历记载,认为是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从而导致女儿出现这样的状况。经过四处奔波和讨教,在律师的帮助下,小杨的父母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沉睡在病榻上的女儿讨回一个公道。
2002年10月15日,小杨的父母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提起诉讼,以凤阳县某医院在接诊和治疗中存在严重错误、致使小杨脑部严重受伤和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误诊、延误治疗从而导致小杨成为植物人为由,将两家医院推上被告席,并提出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累计109.84万余元的巨额赔偿请求。
在审理中,凤阳县某医院认为其对小杨的治疗是适症的,在观察治疗后小杨的生命体征是平稳的,而且针对病情还请专家会诊。至于小杨被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在安徽省中医学院被诊断为脑干脑炎,均是“非医源性”的,与自己医院的治疗无关。且被告在对小杨的治疗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所以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在答辩中称对小杨的诊断是“正确的,治疗是积极、认真、合理及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过错及缺陷”,对小杨的植物人状态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两家医院都声称自己的治疗不存在任何问题,可是身为药厂技术人员、对药理知识有一定了解的小杨的父亲坚信自己的女儿是“毁在医院的手里”。为了查明造成小杨病情的缘由,审理中两家医院和小杨父母均提出鉴定申请。经滁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凤阳县某医院和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小杨目前植物人状态无责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小杨父母对鉴定不服,向安徽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2004年5月13日,安徽省医学会作出“本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均认为医院没有责任,被悲痛和愤怒折磨着的小杨的父母无论怎样也接受不了这样的结论,于是再次申请要求做因果关系鉴定。
因医患双方无法就鉴定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因果关系鉴定。2005年3月4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小杨在两家医院治疗的后果与治疗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凤阳县某医院对小杨疑为病毒性脑炎既未完善相关检查也为及时治疗和转院,其诊疗行为存在诊疗缺陷,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诊疗行为未发现明显过错,凤阳县某医院的诊疗缺陷与小杨目前状况有一定因果关系。
经过三年多的漫长诉讼,历经三次鉴定才有了最终的鉴定结果。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小杨在凤阳县某医院住院治疗三天,其间的治疗行为对小杨因病毒性脑炎导致脑干脑炎成植物人状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不一定不存在医疗瑕疵。如果小杨在凤阳县某医院治疗时诊断正确,处理及时,不一定必然导致现在的植物人状态。凤阳县某医院的延误治疗与小杨的现状有因果关系,对此造成的损害应当负全部的民事责任。
2005年12月23日,随着法庭内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凤阳县某医院赔偿小杨医用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等7项损失共48.69万余元,并驳回了小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接到这一巨额赔偿判决,凤阳县某医院坚持认为自己在对小杨的诊疗过程中既不存在医疗事故也没有疏漏和缺陷,于是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自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作出了一致的认定。同时认为“小杨的自身疾病与其现状不能排除有一定的或然性,其自身的疾病原因也不能完全排除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适当减免凤阳县某医院的责任”,2006年4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凤阳县某医院赔偿小杨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的80%,共349522.15元,并由凤阳县某医院支付小杨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一边照料着卧床在家的女儿,艰难走过近四年的诉讼之路,终于为女儿讨回了个说法。在安徽省高院庄严的法庭上,手捧着判决书,小杨的父母抱头痛哭。经过治疗,小杨的病情也逐渐得到了缓解。肢体能轻微活动,恢复了一定的意识。
在拿到省高院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项后,小杨的父母为了让心爱的女儿最大限度的恢复常人的功能,自2006年7月起,多次背着女儿到蚌埠市蚌山人民医院、北京慈安中医院、北京军区总医院进行治疗。这期间的治疗费用的负担再一次让小杨的父母被压的透不过气来。小杨父亲多次找凤阳县某医院协商,但是双方一直对后续治疗的费用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取得后续治疗费用的合理赔偿,2006年12月29日,小杨的父亲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提出鉴定委托,要求对小杨的后续治疗、营养康复及病情预后周期的发展进行审查鉴定。
2007年1月18日,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小杨因患有脱髓鞘性脑干脑炎、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发作后续治疗不能间断;后续治疗药费、营养费、化验复查费、康复助残用具费等每年约需19万元!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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