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油气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油气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勘查许可证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7.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 是否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勘查许可证。
2. 履行了法定的探矿权人义务。
3. 资料齐全,符合探矿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要求。
4. 完成相关资料汇交工作。
5. 是否缴清了相关费用。
6.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2.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3份);
3. 勘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份);
4.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3份);
5. 申请材料清单。
七、办理程序
1. 申请受理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申请材料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并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日期,审批所需时间等有关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按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依法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注销申请由国土资源部主办司局依法审批。
结果报告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探矿注销登记的,申请人签字后领取《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通知》,并将申报资料领回。
准予办理探矿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部向探矿权注销申请人发注销通知书,探矿权注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30日内到国土资源部行政大厅注销通知书。
八.审批时限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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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示范文本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