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0-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受理部门: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详细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81号
二、部门职责:负责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四、登记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五、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和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备齐后,经审核,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即可填写以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相关表格: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备案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 2115号
八、受理地点及时间
拉萨市北京中路81号3楼318、316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891-6826982 6829111-8318 8316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对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自治区民政厅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0891-6826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