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农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0-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受理部门
各县(市、区)民政局
2 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农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理农牧区五保供养工作的审核审批、供养金发放,处理违反农牧区五保供养政策的行为,宣传农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方面的政策。
3 办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4 申请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农业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农牧区残疾人或者年满60周岁和未满16周岁的农牧民:
(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5 供养标准
每人每年2000元
6 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费用,按照农牧区医疗制度和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7 申请程序
填表申请—>审查审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发放五保供养金
8 办事结果
对符合农牧区五保供养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会同财政部门发给五保供养金;
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 申请地点及时间
各县(市、区)民政局,工作日
1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1 投诉监督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12 咨询电话
0891-6826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