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全区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0-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受理部门: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详细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81号
二、部门职责:负责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四、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和文件:
1、上一年度工作总结。这是主体文件,要包括年度检查规定的全部内容,并且要反映自己团体的特点。
2、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年度的总体目标及措施,重大活动的安排。
3、上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要真实地反映社会团体财务收支状况。
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5、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年检初审意见的文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五、办理时限:
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时间,规定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每年的3月31日之前,是社会团体自我检查阶段。社会团体要以民主的方式、科学的态度,全面地总结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并写出重点突出、特点鲜明、实事求是的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 二阶段,从3月31日至5月31日前,是初审阶段。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报告,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对社会团体的 工作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同意该社会团体可以继续开展活动,或者应给予何种处罚意见,并签发相应的文件,连同工作报告一起,于5月31日之前报登记管理机 关。
第三阶段,5月31日之后,是正式审查阶段。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审查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认真研究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更要掌握社会团体活动 的第一手材料,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结论,即“合格”或者“不合格”;合格的社会团体可以继续活动,对不合格的提出某种处罚意见。完成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 最后时限,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
社会团体应在次年5月底将上述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上述有效材料后的两周内作出年度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