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行使
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其主持的调解协议得不到履行时,竟然行使“司法权”,伙同他人擅自对村民的房屋进行非法查封,侵害村民的合法财产权。近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泌阳县羊册镇五里王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刘汉有停止侵害、修复房门,并赔偿原告张兰江的财产损失600元。
2005年3月,张兰江因交通事故与刘汉有达成赔偿协议,但张兰江因外出务工未支付赔偿款。后经五里王村委会和他人调解,张兰江的父亲又与刘汉有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在2005年8月15日前履行赔偿款,若不履行以张兰江的房屋作抵押。9月29日,协议仍未履行。
为索要应支付给刘汉有的款项,五里王村委与调解人商量,决定依照调解协议,对张兰江的房屋采取封门的“强制措施”。刘汉有用钢筋拧着房屋大门,并由村委主任在门上书写“请见字后在10月10日前到村委调解此事,超期此房以最低价处理。”字样。张兰江务工返乡后,无法入住和使用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被告五里王村委和刘汉有将原告的房门非法查封,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二被告应当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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