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瑞星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表了题为“卡巴斯基雇佣论坛枪手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律师声明”。该声明称:“根据瑞星公司已经掌握的大量确凿证据表明,自2006年9月至今,卡巴斯基公司雇佣多家论坛、博客传播公司及其大量论坛枪手(包括部分论坛版主和站长),冒充用户名义,通过夸大卡巴斯基产品功能,并宣称‘瑞星产品不好用’、‘查不出病毒’等内容,肆意诋毁瑞星公司品牌及产品形象,误导和欺骗公众,给瑞星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瑞星公司的正常运营,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卡巴斯基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构成诽谤罪。”
同日,瑞星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同时发表了题为“瑞星悬赏100万元征集更多证据,卡巴斯基面临国际诉讼,瑞星悬赏公告”的文章。2007年6月1日,瑞星公司在其网站上再次发表律师声明,并公布针对原告的“瑞星悬赏卡巴斯基诽谤证据实施细则”,且在标题下方注明“卡巴斯基半年内22次重大误杀”。
庭审中,卡巴斯基请求判令被告瑞星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刊登侵犯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并在其所经营网站的首页上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瑞星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0万元人民币,及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合计580万元;瑞星公司赔偿原告150万元人民币用于原告恢复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天津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瑞星公司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声称已经掌握大量确凿证据,并认定卡巴斯基公司雇佣多家论坛、博客传播公司及其大量论坛枪手,肆意诋毁瑞星公司品牌及产品形象,误导和欺骗公众。其行为直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卡巴斯基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属于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侵权行为。被告瑞星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宣称卡巴斯基公司构成诽谤罪,系超越司法权限认定他人有罪的行为,是对原告卡巴斯基公司商业信誉更为严重的侵害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卡巴斯基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瑞星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