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故意伤害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6月12日,委托人冯XX(女)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丈夫王XX所犯的故意伤害罪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冯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冯XX的谈话中得知,被告人王XX系西安市XX区XX镇XX村人,男,从事劳务输出业务,现年40岁。因同业竞争恶化与同业竞争同行发生纠纷致他人轻伤,后被公安机关破案抓获。委托人冯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王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初步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XX。
后在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张长海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王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犯罪嫌疑人王XX又被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王X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王XX带领其下属崔X、鹿XX(均已判刑),在西安XX生活有限公司XX路招待所510房间,以解决与被害人李XX因业务发生口角为由,放任崔X、鹿XX二人持甩棍殴打被害人李XX,致其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李XX损伤系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王XX在案卷中的口供也是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为被告人王XX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2011年8月11日,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王XX所犯的伤害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
二、本案被告王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受害人也有严重过错。
四、本案被告王XX在手下员工伤害本案受害人李XX的同时,也被本案受害人李XX的儿子打伤住院治疗。有关住院病历均在办案单位。
五、本案被告王XX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自己并未直接参与伤害行为,也未直接指示员工打架。只是放任了自己员工对本案受害人李XX的伤害行为,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受害人也有严重过错;本案被告王XX也被本案受害人李XX的儿子打伤;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王XX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
法庭辩论后经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该案伤害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冯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2012年2月1日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王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王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王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王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王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受害人也有严重过错。
本案受害人李XX先行在XX路的饭馆,与本案被告人王XX下属的员工发生冲突,并打了本案被告人王XX下属的员工。
四、本案被告王XX在手下员工伤害本案受害人李XX的同时,也被本案受害人李XX的儿子打伤住院治疗。有关住院病历均在办案单位。
五、本案被告王XX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自己并未直接参与伤害行为,也未直接指示员工打架。只是放任了自己员工对本案受害人李XX的伤害行为,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受害人也有严重过错;本案被告王XX也被本案受害人李XX的儿子打伤;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王XX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