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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X坐高铁盗窃钱物,律师辩护判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2-04-30    作者:张长海律师

——雷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年9月15日,委托人雷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儿子雷X所犯的盗窃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雷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雷XX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雷X系XX省XX县人,男,农民,现年32岁,初中文化程度,现因在XX市北火车站乘坐高铁列车时盗窃钱物,后被XX公安机关破案后抓获归案。现还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的审查。委托人雷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儿子犯罪嫌疑人雷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雷X,初步了解了案情。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雷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犯罪嫌疑人雷X又被以盗窃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雷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22日6时30许,被告人雷X在西安开往郑州的G2016次列车3号车厢,从旅客闫X放在行李架上的背包内窃取现金人民币10000元,在动车开行前下车逃跑。被告人雷X将车票改签后于当日12时许再次乘坐列车时被抓获,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X在旅客列车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犯罪嫌疑人雷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2010年12月13日,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雷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雷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还赃款。
四、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在实际上没有对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雷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积极主动退还赃款;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在实际上没有对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雷X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
法庭辩论后进行了该案合议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雷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雷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雷X显系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积极主动退还赃款;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在实际上没有对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事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雷X获得法院判处缓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雷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雷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雷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雷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雷X在民警刚刚进行调查时,就自愿认罪。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自愿对自己进行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雷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还赃款。
在本案的预审阶段,本案被告人雷X就通过律师和家属,向办案人员退还了本案的部分赃款,使本案被害人没有受到任何的经济损失。
四、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在实际上没有对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由于本案被告积极主动退还赃款,使本案被害人没有受到任何的经济损失,没有对被害人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危害,因此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在量刑时,要考虑到被告人虽有犯罪的行为,但是由于积极退赃,使本案被害人没有受到任何的经济损失,没有对被害人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只有这样,才能更加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雷X系初犯、偶犯;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以及本案中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还赃款;其行为在实际上没有对被害人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雷X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刑法处罚。

被告人雷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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