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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XX多次盗窃铁路货物,律师辩护轻判徒刑十年
发布日期:2012-04-30    作者:张长海律师

——惠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年7月5日,委托人惠X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父亲惠XX所犯的盗窃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惠X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惠XXX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惠XX系XX省XX县人,男,农民,现年52岁,小学文化程度,因在十二年前盗窃铁路货物物资,一直潜逃在外,现被XX公安机关抓获后归案,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委托人惠X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父亲犯罪嫌疑人惠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惠XX的起诉意见书,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惠XX。
随后,犯罪嫌疑人惠XX又被以盗窃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惠X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8年5月18日凌晨1时30许,被告人姜XX伙同被告人惠XX盗窃坪头火车站职工活动室你新科牌26C型影碟机一台、惠威PS8/A型鸣音箱一个、奇声牌671型功放机一台,合计价值1300元。
2、1998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姜XX、刘XX、崔XX伙同被告人惠XX窜至林家村火车站,扒上3301次货车C4829413号敞车内,由崔看人,惠、姜、刘三人用携带的自制工具,撬割开车内集装箱,从中盗窃昆明东站发往定西站的84mm软包装桂花牌香烟25箱,价值人民币37500元,并趁该车在颜家河火车站慢行时掀于车下,四人跳下车将香烟装上已提前放在该站附近的三轮农用车转脏。破案后追回香烟13箱4条4盒、人民币10000元,已上交宝鸡车站与西安铁路分局保价运输办公室,其余的赃物被四人挥霍。
3、1998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姜XX、刘XX、崔XX伙同被告人惠XX从林家村火车站扒上2835次货车C4623635号敞车,采用前述手段,盗窃车内集装箱中青岛火车站发往奎屯火车站的拉舍尔毛毯40条,价值人民币6520元,于石家滩火车站掀下。后四人各分得毛毯两条,其余的被他们烧毁。破案后追回毛毯8条,已上交宝鸡车站。
4、1998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姜XX、刘XX、崔XX伙同被告人惠XX从林家村火车站扒上3301次货车C4440638号敞车内,采用前述手段,盗窃车内集装箱中西安西站发往乌鲁木齐北站的87式武警马裤呢大衣18件、军用毛毯110条,合计价值人民币17515.5元,于东口火车站掀下车后,用三轮农用车转脏。作案后,后四人各分得大衣两件、毛毯两条,剩余赃物被卖出。破案后,追回销赃款6000元、军用毛毯7条、警用大衣6件,已已上交宝鸡车站与西安铁路分局保价运输办公室。
5、1998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姜XX、刘XX、崔XX伙同被告人惠XX从林家村火车站扒上2805次货车C4101157号敞车内,采用前述手段,盗窃车内集装箱中镇江南站发往兰州北站的“少女之春”系列化妆品,有鲜奶增白粉蜜8箱(每箱400袋)、红花怯斑美霜6箱(每箱36瓶)、貂油珍珠膏4箱(每箱36瓶)、三色眼影胭脂3箱(每箱48盒)、定型发乳4箱零24支(每箱120支)、男士丝素润肤露6箱(每箱80瓶)、干湿两用粉饼4盒、木瓜洗面奶5箱(每箱36瓶)、营养护发素8瓶、丝素增白粉蜜8箱(每箱36瓶)等10种,共计价值人民币23747元。掀下车后用三轮农用车转脏。其中鲜奶增白粉蜜3000袋被销赃,销赃款1200元被姜挥霍。其余大部分赃物追回已上交宝鸡车站,追回的赃款80元随案。
6、1998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姜XX、刘XX、崔XX伙同被告人惠XX,从林家村火车站扒上2805次货车C4646239号敞车内,采用前述手段,盗窃车内集装箱中洛阳东站发往西宁西站的春都牌火腿肠68箱,价值人民币5440元,于颜家河火车站掀下后,用三轮农用车转脏。破案后追回春都牌火腿肠64箱零30根,已上交宝鸡车站。
……。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XX伙同被告人姜XX、刘XX、崔XX结伙多次盗窃铁路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犯罪嫌疑人惠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2012年9月21日,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惠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惠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二、本案被告惠XX在逃后,再没有参加任何的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惠XX在本案中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在逃后,再没有参加任何的犯罪活动 。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惠XX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
法庭辩论后进行了该案合议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惠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惠XX在本案中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在逃后,再没有参加任何的犯罪活动的事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惠XX获得法院判处徒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惠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惠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惠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惠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惠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并通过家属向法院缴纳罚金,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惠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二、本案被告惠XX在逃后,再没有参加任何的犯罪活动。
本案被告惠XX在参加本案的犯罪后,虽没有自动投案,但是却有改邪归正的行为,标志就是本人在没有参加任何的犯罪活动。这充分表现了本案被告惠XX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决心和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惠XX在本案中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在逃后,再没有参加任何的犯罪活动 。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惠XX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

被告人惠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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