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某银行诉贷款人金融借款案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1年11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的委托,就原告诉两被告俞某及其妻施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被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调解如下: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俞某、施某与2005年**月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继续履行;
二、俞某、施某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律师费******元,该款于1个月内付清;
三、如若俞某、施某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过程中出现逾期,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可就俞某、施某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所有未还借款利息及律师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对俞某、施某所有的位于**新村**幢**单元**室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基本案情:
原告与两被告于2005年**月**日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为180个月,即从2005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执行,于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在借款期限内,如未遇基准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不做调整。贷款逾期利息为在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上上浮65%。利率调整为在借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新的贷款利率和贷款逾期利息,自下年1月1日起执行。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最后一日,由原告直接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收扣。同时约定,如果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另,两被告以其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新村**幢**单元**室的房屋为原告的贷款本息债权以及实现贷款本息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月**日向两被告发放贷款****万元。然而,发放贷款后,被告未能依约履行足额还款义务,目前已拖欠多期,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依然予以拖延,无意足额还款。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