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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20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合同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20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王某某诉青岛某某大学案
【案件要旨】
1、《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者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2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续订劳动合同的,以上3中情形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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