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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主体:高校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13(苏州律师
发布日期:2012-04-1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合同的主体:高校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13(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庞某某诉北京某某大学案
【案件要旨】
1、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由高校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地由高校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2、而对于高校的二级单位以及其他附属机构而言,则应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如果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则其具有独立的用人资格,对于自己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并不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行使权利义务应由高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除非劳动者能够证明该二级单位或者附属机构获得高校授权。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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