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0001B010-01 |
事项名称: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 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大厅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
乘车路线: | 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
联系电话: | 66410203 |
监督电话: | 66410872 |
相关网址: | //www.bjpc.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权限内)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 2、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同意; 4、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一致,且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改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2、项目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核准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3、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7份; 4、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批准证书); 5、内资项目提供已签订的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合同; 6、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需要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项目商务合同; 8、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内资项目免税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2、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3、申报项目必须严格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不得随意放大政策内涵,禁止分拆项目及错误引用该目录的条目;没有建设项目、单纯进口设备及非项目业主自用设备的项目(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不属于此项优惠政策范围。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二)注意事项:1、完成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发改委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3、乘车路线:地铁、1、4、702、820、50、特4、800复兴门站下车 4、联系电话:66410203 5、监督电话:66410872 6、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7、网址://www.bjpc.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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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