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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二章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第一条规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2)《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第四条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授权的有项目审批权限的单位,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严格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审批,对属于外商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同时,附项目确认书。第八条规定: 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等的项目审批单位出具,不得层层下放。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不再承担外资项目的核准职能,也不再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其免税确认书按前项规定改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办理。第二章第二条规定: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第四章第一条: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参照本通知制定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办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第一条规定:属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第二条规定: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外贷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第三条规定:省级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出具项目确认书,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第五条规定:已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名称、用汇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的,须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 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应是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 (4)国家规定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免税进口商品。 办理条件 (1)设区市发改委或省直部门报送的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请示(应明确涵盖项目名称、单位、核准部门、核准文号、投资总额、用汇额、项目内容、项目建设执行年限以及所符合的产业政策条目等要点)。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格式见附件一)。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实行登记制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外商投资项目登记书;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后的项目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4)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申请备案材料一份。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还需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其中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须附项目商务合同。 (7)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未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到原项目批复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补充批复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确认书变更需审核的材料 (1)设区市发改委或省直部门报送的申请变更免税确认书的请示。 (2)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 (3)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格式见附件二)及有关说明材料。 注: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 办事流程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市发改委提出申请报告。 (2)设区市发改委受理后,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报告;省直单位项目由省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3)省发改委办公室转外资处受理。 (4)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复,并将项目确认书通过公文渠道下发。须上报国家发改委办理的,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国家发改委。 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