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七条规定: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条件(1)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②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③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④环境影响评价;⑤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⑥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5)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6)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7)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办事流程(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发改委提出申请报告。(2)设区市发改委受理后,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报告;省直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再由省主管部门转报省发改委。
办理时限 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国家发改委。
责任部门 省发改委办公室转外资处受理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聂文龙、李庆
联系电话:0791-6225154,6222580
传 真:0791-6222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