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外经贸委-外资审批管理处 |
办理时限: | 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 |
申办手续: | 1、申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2、项目设立或增资的批准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增资的可行性报告); 4、进口设备清单(写明设备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进口国别),并折算成万美元; 5、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享受鼓励类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目录的企业需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承诺书(一式二份);如属增资项目,需附公司上年度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
办理程序: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37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