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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办理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程序》(粤经贸技术[2006]197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材料 一、限下技改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3份;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2份;
3、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见附件2)一式6份;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见附件5)一式2份;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一式3份;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2份;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3份。
二、限上技改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或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上技术改造项目)
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3份;
2、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见附件4)一式6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见附件5)一式3份;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一式3份;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2份;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3份。
确认书变更需递交的材料:
一、限下技改项目
1、《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3份;
2、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2份及有关说明材料。
二、限上技改项目
1、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3份;
2、调整事项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3份。
申请表格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决定机关
程  序 一、确认书申报企业申请→集团公司或区贸局初审后报文→市经贸委审查后报文省贸委或:企业申请→县级市贸局初审后报文省贸委
二、确认书变更(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企业申请→集团公司或区贸局初审后报文→市经贸委审查后报文省贸委或:企业申请→县级市贸局初审后报文省贸委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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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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