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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1B010-03
事项名称: 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登记证明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2、《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6、《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乘车路线: 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联系电话: 66410203
监督电话: 66410872
相关网址: //www.bjpc.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登记证明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登记证明审批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2、资金来源为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
3、进口商品用途:超出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
4、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
5、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性质、项目内容、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自有资金、项目进口设备清单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6、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2、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及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
3、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5份;
4、原《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5、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6、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7、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
  (二)
注意事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二)注意事项:
1
、完成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发改委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3、乘车路线: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4
、联系电话:66410203
5、监督电话:66410872 
6、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7、网址://www.bjpc.gov.cn

样表下载

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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