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完善未成年人刑罚处罚体系
发布日期:2012-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一般为初犯、偶犯、激情犯,虽然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欠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薄弱,感情易冲动,实施犯罪行为时可能不顾后果,有时会造成较大的危害,甚至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也极其恶劣,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还是有着很大的不同,一般其主观恶性较成年犯罪人小,事后也大都有悔改表现,因此不能采取与成年犯罪人“一刀切”的做法。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处罚体制,应采取与成年人刑事责任相对应的方法对刑罚处罚方法做专章或专节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相关内容:①在刑种上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②限定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应低于对成年犯罪人适用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③禁止或原则上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禁止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并限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④在刑罚裁量上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成年人犯罪放宽适用缓刑的条件。将适用缓刑的条件由“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变更为“拘役、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取消未成年犯罪人构成累犯的情况下,累犯不应成为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限制条件。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