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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石狮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2-03-30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XX,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XX,身份证号码:362133198009XXXXXX;
被告:石狮市某有限公司,住所:石狮市宝盖镇鞋业工业园区,注册号:3505004000577XX。
法定代表人:蔡XX,电话:0595-88861577。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5100元(2011年3月1日-2011年8月31日的绩效工资300元/月×6月=1800元,2011年9月1日-2011年12月15日工资3800元/月×3.5月=13300元)并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51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11年12月2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合计为41800元(3800元/月×11月=418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暂计为37798元 ;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00元(3800元/年×1.5×2=11400元)。
5、判令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书面解除劳动关系,亦未下发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致使原告丧失与其他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机会,自2011年12月15日至判决之日每月按950元支付给原告,暂计6个月合计为5700元。
6、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社会保险或者款项14204直接支付给原告。
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0年10月10日应聘于被告担任外协主管,2011年2月14日调岗为物流主管,全面负责公司送货事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个月工资3800元,被告拖欠原告2011年3月1日-2011年8月31日的绩效工资300元/月以及拖欠2011年9月1日-2011年12月15日的工资13300元,合计为15100元;原告几乎天天要上班,每天上班时间为8:00-12:00,下午2:00-6:00,晚上7:00-10:30,偶尔星期日晚上不用上班,被告也未支付加班工资,也未替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12月15日被告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12月29日被告向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明确不予受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原告: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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