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2、交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3、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4、提交了开工报告;
5、提交了年度检查报告;
6、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一式两份。申请登记书内容正确、齐全并加盖申请人及勘查单位公章。
2、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一、二、三)各一份。
3、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注名明仅供**探矿权申请使用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1)计划项目: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勘查计划、地方财政出资下达的勘查计划;
(2)勘查合同: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
(3)委托勘查:国家出资勘查的项目,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三种资金证明方式的任意一种: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2)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
(3)申请人近期的资产负债表(经手人、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6、勘查实施方案及其附件。
勘查实施方案应包括:工作目的、工作任务、地质情况、各种工作量,如填图、编录、工 程施工、取样、鉴定、化验等。
7、勘查项目交通位置图一式两份。
8、勘查许可证。
9、探矿权评估报告及价款缴纳证明。
10、探矿权年度检查报告1份:包括探矿权年度检查报告书、项目资金支出财务核算表、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交纳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勘察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许可的,在审定通过后,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勘查许可证》、《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勘查许可证的通知》、收费通知单等有关文书、证件,并将通知和有关备案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区县地矿主管部门。
2、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标准: 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勘查登记费: 50元/个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3、乘车路线: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
4、咨询电话:64409669,64409789
5、监督电话:64409669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g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