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可以设立农村信用社?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规定第九条指出,设立农村信用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社员一般不少于五百个;(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按照方便社员、经济核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设置,并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在注册资本上,要求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比起农村合作银行来要宽松了许多,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5000万元人民币。农村信用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从业人员中必须有60%的人员从事过1年以上的金融工作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大中专学历,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