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可以在什么范围内从事业务经营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规定第二十五条指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农村信用社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三)代理其他银行金融业务;(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五)买卖政府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提供保险箱业务;(八)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九)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种类,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备案。
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贷款应优先满足种养业和农户生产资金需要,资金有余,再支持非社员和农村其他产业。还可以办理代收代办等中间业务以及包括提供保险箱在内的服务业务等等。这里也要注意随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其他须经批准的业务的审批机构已由人民银行转为银监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