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社可以经营的业务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城市信用社在其所在地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一)吸收社员存款; (二)吸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额以下的非社员的公众存款; (三)发放贷款; (四)办理结算业务; (五)办理票据贴现; (六)代收代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七)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种类,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备案。
城市信用社吸收单个非社员储户的储蓄存款不得超过15万元,吸收的非社员存款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40%.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社员的资金需要。对单个社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信用社资本金总额的20%,最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对非社员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信用社贷款余额的40%,一律实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贷款制度,必须建立、健全贷款的受理、评估和审批制度。还可以办理贴现等资产业务和结算 代收代办等中间业务。另外,要注意的是随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其他须经批准的业务的审批机构已由人民银行转为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