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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发布日期:2012-03-21    作者:耿战军律师
我的大学同学曾因民间借贷,立合同,借给某公司人民币3万元,后来因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两人均去向不明。同学委托我后,先于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法院应申请保全了被告有价值的凤凰商标,并先行公告60天。 同学的借贷合同的特点是事先双方协商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过错方承担律师费;证明我同学的法律意识很强,有效地借鉴了国外的先进司法惯例。 公告期后开庭,虽然被告未到庭,但是由于原告律师案前准备充分,几份原件形成证据链,本案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诉讼请求合法,合议庭经审理,宣布:“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合议庭依法择日缺席判决,现在休庭。”随着法槌清脆的敲击声落下,我看了看时间,开庭快满7分钟,应当是一次很短的庭审,使我记忆犹新,不知道是不是还有更短的庭审? 很快拿到了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借款,承担逾期还款的双倍利息,并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后来同学申请执行,通过凤凰商标获得了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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