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协议付款不履行,仲裁败诉还承担律师费
包工头万某承包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在龙岗区的某大厦工程,再由包工头万某以个人名义将该工程转包给包工头朱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朱某多次向包工头万某追讨工程款项。后来,包工头万某、工程发包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和包工头朱某签订付款协议,约定包工头万某和工程发包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连带向朱某支付工程款项数百万元,协议同时约定纠纷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付款协议签订后,包工头万某和工程发包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一直未按协议向朱某支付工程款项。为此,朱某要求委托何带勇律师代为提起仲裁,追究包工头万某和工程发包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的违约责任,追讨欠款。
接受委托后,何带勇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指导委托人收集和完善证据。在仲裁、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百般阻扰,采取了各种有效的针对性措施。虽然朱某没有施工资质,但经何带勇律师努力,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仍然裁决要求万某和深圳市某物流公司连带偿还拖欠朱某全部工程款项,最终朱某使仲裁胜诉、诉讼财产保全成功、执行款项全部到位,并且按照深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要求包工头万某和工程发包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委托人朱某律师费数万元。本案办理圆满成功,委托人朱某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赢得了委托人的赞誉。
本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MS65-392-633”号档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