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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1-12-01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全文】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123件,要求制定法律17部,修改法律22部,经研究后合并为39项。
  这是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议案,突出反映了代表为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要求和愿望。我委按照中央九号文件的要求,把议案办理工作与委员会承担的立法、执法调研和执法检查等项工作相结合,在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时与代表沟通的基础上办理代表议案。3月,我委召开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会议,将123件议案交各有关部门,听取各单位对代表议案所提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8月,我委再次召开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会议,邀请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及立法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将议案办理工作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议案领衔代表进行了反馈。2007年10月15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五次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22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项立法,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关于修改律师法的议案11件。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二十九次会议两次审议修改,已比较成熟,争取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已充分体现。
  2.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11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给予了极大关注,各地也积累了不少法律实施的经验,我委进行过多次调查研究,两次召开议案领衔代表座谈会,并与有关部门就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条款达成共识。国务院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19件代表议案提出的5项立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07年立法计划
  3.关于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4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已完成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并报送国务院。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居委会的性质、功能和目标定位以及居委会组织建设、管理方式和工作经费改革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组织专门力量逐一进行研究。建议国务院适时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4.关于制定社会救助法、农村社会救助法的议案5件。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已完成社会救助法草案的初稿,计划年内报送国务院。代表议案中提出包括农村社会救助在内的建议在草案中已有体现。建议国务院适时将社会救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5.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2件。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正在解决,有些涉及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建议待修订草案成熟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6.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3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取消企业检察院、落实检察官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在现行法律实施过程中已经解决或正在解决;有关检察院管理体制以及公益诉讼、监督权的程序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方面的问题涉及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还在做进一步研究,建议待修订草案成熟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7.关于修改消防法的议案5件。消防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修改公安部起草的修订草案稿,争取按计划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41件代表议案提出的7项立法,5项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项正由有关单位研究起草,建议条件成熟后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8.关于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9件。我委已连续三年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修改建议。目前,民政部已完成该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报送国务院。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已充分考虑和吸收。建议国务院适时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9.关于修改保密法的议案2件。国家保密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家保密局已完成该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报送国务院。建议国务院适时将该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0.关于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3件。民政部、中残联已完成该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报送国务院,草案稿吸收了议案中所提意见。我委针对该法的修订问题进行过多次调研,并将继续做好研究论证工作。建议将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1.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养老服务法的议案6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关于制定养老服务法的建议,其内容可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一并考虑,可不单独立法。建议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2.关于制定慈善法、慈善事业促进法、募捐法,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议案12件。慈善事业促进法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已起草了慈善事业促进法送审稿,并吸收了议案提出的建议。我委赞成规范慈善事业和募捐活动。建议国务院在总结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该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并研究慈善事业立法问题。
  13.关于制定人民调解法的议案6件。我委赞成该项立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正在开展该项立法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并将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中所提建议。
  14.关于制定户籍法的议案3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社会管理的诸多方面和法律法规的调整,制定户籍法是必要的,但要根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通盘考虑。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将户籍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四、41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5项立法(其中修改法律10项,单独立法15项),目前条件尚不成熟,可暂不考虑修改法律或专门立法
  15.关于修订公务员法的议案2件。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仅一年,尚待积累实践经验,目前不宜修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等问题,可结合各地实施公务员法的经验一并研究。
  16.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议案1件。议案建议改革现行行政监察体制,并相应修改行政监察法。经研究,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暂不考虑修改。
  17.关于修改收养法的议案1件。1998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收养法进行了修订。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收养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通过制定实施办法予以规范,目前可暂不考虑修订收养法。
  18.19.关于修改法官法的议案3件、修改检察官法的议案3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两次对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跟踪检查。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有些已得到解决。关于法官、检察官管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行试点的基础上,正在改革法官、检察官遴选、招录和管理体制。关于修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任职条件问题,涉及干部任用、管理政策,需要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内统筹考虑。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问题也在研究当中。目前可暂不考虑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
  20.关于修改监狱法的议案2件。监狱法的修订涉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目前可暂不考虑修改。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与实施监狱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制度,以利于监狱法的实施。
  21.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议案1件。警察法实施以来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有关部门针对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完善落实相关制度,保证警察法全面实施。
  22.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议案2件。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中增加指纹信息和DNA数据的问题,在居民身份证法立法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并涉及需要巨额资金投入,因而未能采纳。建议公安部门认真研究居民身份证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配套规章,改进执法工作。
  23.关于修改枪支管理法的议案1件。目前枪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如何依法管理和严格执法问题。建议公安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保证枪支管理法的有效实施。
  24.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1件。治安管理处罚法从2006年3月1日才开始实施。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不断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完善配套规章,把现行法律执行好。
  25.关于制定人才法的议案1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包括公务员法在内的人事管理法律制度,但按目前人才管理制度建设的进展情况,立法条件还不成熟。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积累经验,积极推进人才立法工作。
  26.关于制定信息公开法、政务公开法的议案2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大部分问题包括政务公开的建议,在该条例中已得到基本解决。建议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和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待有了实践经验,再研究考虑立法问题。
  27.关于制定殡葬法的议案2件。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已列入2007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已将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拟于年内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殡葬立法问题,宜在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后,结合其实施情况再行研究。
  28.关于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的议案1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中央一系列重大举措的落实,将为进一步研究制定、完善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创造立法条件。目前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有关制度和相关技术支持,然后再研究制定与我国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相适应的财产申报法。
  29.关于制定举报法、举报人保护法的议案3件。检举、控告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及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十多部法律中,都有处理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规定。当前加强举报工作首先应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好,严格依法办事。单独立法问题,可在总结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
  30.关于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议案1件。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关键是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切实执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遵守制度,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制定单项法律,需要继续研究和论证。
  31.关于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在全国开展尊重和执行法律教育的决定的议案1件。不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并将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该决议得到切实执行。
  32.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议案2件。为了防止和纠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检察机关正在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这项制度还在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做进一步规范。
  33.关于制定信息(网络)安全法和网络犯罪控制法的议案3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0年作出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也有具体规定。目前在网络犯罪和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应通过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解决。国务院正在起草信息安全条例。建议在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再研究是否制定一部网络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律。
  34.关于制定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1996年发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于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武器,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现行条例实施经验,研究提出修改完善方案。
  35.关于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2件。社区矫正制度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启动社区矫正立法。
  36.关于制定法律援助法的议案2件。国务院已于2003年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目前主要应贯彻落实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取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法律援助法。
  37.关于制定见义勇为法的议案1件。见义勇为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给予奖励和保护。是否要用法律来规范,特别是对“见义不为”行为是否要追究法律责任,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建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38.关于制定社会志愿服务法的议案1件。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很快,对于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是否有必要制定这方面的法律,需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
  39.关于设立我国少年法院的议案1件。从各地了解的情况看,现有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基本适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要求。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和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7年10月15日


  附件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123件,要求制定法律17部,修改法律22部,经研究后合并为39项。审议意见如下:
  一、22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项立法,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姜德明、林强、张培阳、周晓光、任玉奇、叶继革、李跃民、张燕、祖丽菲娅、刘岩、揭晔等339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律师法的议案11件(第16、38、117、395、468、482、486、635、661、675、789号)。议案提出,律师法在律师定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协会作用、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对律师的惩戒等方面已不适应形势发展,有必要进行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二十九次会议两次审议修改,已比较成熟,争取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中针对当前律师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律师职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队伍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修订和完善。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已在修订草案中有所体现。
  2.张培阳、迟夙生、袁敬华、章联生、金德水、魏超、林文、陈先岩、刘丽涛、李瑾、吴艳等3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11件(第116、266、359、772、773、774、775、776、777、778、779号)。议案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缺陷,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
  公安部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的问题,有的是法律规定本身的不完善,有的是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有的是配套规定不协调,公安机关将加大相关工作力度和与有关部门协调力度,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明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及损害赔偿遵循以责论处的原则表示赞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给予了极大关注,各地也积累了不少有利于法律实施的经验,我委进行过多次调查研究,两次召开议案领衔代表座谈会,并与有关部门就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条款达成共识。国务院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19件代表议案提出的5项立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07年立法计划
  3.姜德明、姜健、刘庆宁、王瑛等12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4件(第17、164、513、735号)。议案提出,自社区建设推进以来,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功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居民自治工作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已完成该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该法修订草案进行研究论证。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功能和目标定位以及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管理方式改革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组织专门力量逐一进行研究。
  我委已连续三年进行了执法、立法调研,加强了对立法中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建议国务院适时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4.张喆人、陈福胜、宋文新、章联生、童海保等15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社会救助法、农村社会救助法的议案5件(第58、324、465、488、105号)。议案提出,我国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城乡社会救助的不平等也直接影响着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建议制定一部涵盖城乡的社会救助法,建立城乡统一规划的救助体系。有的议案提出,应当制定农村社会救助法,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对接,构建新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已完成社会救助法草案的初稿,计划年内报送国务院。代表议案中提出包括农村社会救助在内的建议在草案中已有体现。
  我委从2005年开始介入此项立法工作,并连续三年进行了相关立法调研和考察,建议国务院适时将社会救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5.叶继革、袁敬华等6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2件(第312、358号)。议案提出,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审级制度、审判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等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经费预算、拨款制度、人员任免等相关规定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改革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改革基层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等意见,符合我国审判工作的规律。这些内容已写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并正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研究协调,将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建议稿。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就法律修改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多次与最高人民法院交换意见。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正在解决,有些涉及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建议待修订草案成熟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6.姜德明、叶继革、姜健等9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3件(第14、311、362号)。议案提出的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内容涉及政治制度、诉讼制度、人事制度、预算制度等方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检察院组织法需要就以下问题作出修改补充:一是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二是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三是规定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就法律修订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多次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交换意见。议案中提出的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取消企业检察院、落实检察官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在现行法律实施过程中已经解决或正在解决;公益诉讼、监督权的程序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方面的问题涉及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有关部门还在做进一步研究,我委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工作。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的研究,认真吸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待修订草案成熟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7.姜德明、姜健、王午鼎、陈先岩、叶倩等158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消防法的议案5件(第12、165、338、414、731号)。议案提出,现行消防法在消防安全责任、安全监督管理模式、违反消防安全的处罚等方面,已不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亟需修改完善。
  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修改公安部起草的消防法修订草案稿。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责任、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强化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消防中介技术服务组织的作用、通过保险等市场手段分散火灾风险、明确火灾原因认定以及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等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均有所体现。
  消防工作事关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发展,消防法制建设是消防工作的重要保障。消防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我委赞成并一直参与消防法修订工作,与有关部门就该法修订内容多次交换意见,研究其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修订草案已基本成熟,争取按计划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41件代表议案提出的7项立法,5项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项正由有关单位研究起草,建议条件成熟后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8.王振权、华岩、朱海燕、陈慧珠、汪春兰、唐健、项剑萍、洪天慧、杨云等27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9件(第10、11、112、152、283、508、532、703、769号)。议案提出,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和国家“三农”政策的落实,有必要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相应修改,完善民主选举程序,补充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有关内容,以适应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已完成该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具体内容的建议。
  我委赞成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提前介入了对该法的修订工作,通过调研,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建议国务院适时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9.励志海、刘赐贵等6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保密法的议案2件(第770、771号)。议案提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保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信息保密的重要性、迫切性日显突出。面对当前保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1988年颁布实施的保密法已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对保密法中关于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国家保密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家保密局已完成该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家保密局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完善保密监督管理措施和保密责任等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修订草案。建议国务院适时将该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0.姜德明、厉志海、刘岩等9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3件(第15、231、676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力度逐步加大,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已明显滞后,倡导性、鼓励性条款居多,在实践中欠缺可操作性,应适时修改。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中残联已完成该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各方面对修订草案的意见,目前正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在政治、文化、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建议进行认真研究。
  近年来,我委针对残疾人保障法修改问题进行了多次调研和国外考察,与有关部门就立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并将继续做好研究论证工作。建议将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1.华岩、姜彦秋、杨振斌、徐景龙、张凤仙、彭镇秋等18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养老服务法的议案6件(第5、109、110、114、453、50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重要。目前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款比较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需要修改完善。有的议案提出,养老服务事业是缓解社会老龄化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养老社会化、专业化发展的必然产物,建议制定养老服务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社会救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政策,老年人生活的社会环境得到改善。当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应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在修订过程中予以吸收。关于制定养老服务法的建议,其内容可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一并考虑,可不单独立法。
  我委赞同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同时一并考虑养老服务立法相关问题。建议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2.周晓光、罗益锋、张喆人、童海保、徐景龙、陈福胜、张廷皓、章联生、朱维芳、杨翔、张廷皓、张国良等37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慈善法、慈善事业促进法、募捐法,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议案12件(第184、400、57、111、115、323、443、485、652、609、639、704号)。议案提出,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为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应立法规范慈善募捐行为。
  慈善事业促进法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草拟的慈善事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对慈善活动的定义及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了慈善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及政府职责等。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提高捐赠的税收减免比例、统一内外资企业捐赠扣除政策等建议,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关于制定募捐法和修订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议案,其内容在慈善事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中已有所体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法规范慈善事业是必要的。我委已进行了相关的调研工作,建议国务院在总结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该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并研究慈善事业立法问题。
  13.童海保、马志国、叶继革、王凤岐、顾明、郭跃进等18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人民调解法的议案6件(第108、277、487、628、659、690号)。议案提出,人民调解工作立法滞后,限制了它的发展,应当立法规范调解性质、受案范围、与司法程序的衔接、调解员准入资格、对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司法部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表示赞成,正在进行起草法律草案的准备工作。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根据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开展该项立法的调研和论证工作。我委赞成该项立法,并将与有关部门沟通,在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中所提建议。
  14.周晓光、刘赐贵、崔富华等10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户籍法的议案3件(第256、489、712号)。议案提出,1958年制定的户籍登记条例所规定的以城乡二元结构为基础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当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使户籍制度改革有法可依,需要制定户籍法。
  公安部认为,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抓紧出台一部户籍法已迫在眉睫。公安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行调研。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应当按照中央关于“完善户籍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要求进行改革。由于我国地区差异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遇到一些难点问题,有的涉及社会管理的诸多方面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制定户籍法是必要的,但要根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通盘考虑。对于属于政策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研究论证,及时组织实施;涉及法律调整的,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将户籍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四、41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5项立法(其中修改法律10项,单独立法15项),目前条件尚不成熟,可暂不考虑修改法律或专门立法
  15.袁以星、姚云竹等6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公务员法的议案2件(第332、745号)。议案提出,农村基层村干部是党在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和执行者,承担着领导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但目前农村基层一线的优秀村干部难以进入乡镇公务员队伍。建议在公务员法中增加优秀村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的规定。有的议案提出,为提高军官素质、稳定军官队伍、保障军人权益,建议在适当时机修订公务员法相关条款,将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的军官纳入公务员范围。
  人事部对将优秀村干部录用为乡镇公务员纳入法律规定范畴的议案十分重视,于2007年5月下发了《关于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试点工作的意见》。对于在公务员法中增加“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规定”的具体建议,人事部考虑该法颁布实施仅一年多时间,认为目前暂不宜修改公务员法。
  关于是否将军官纳入公务员范围问题,在公务员法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公务员法起草小组对此问题作过专题研究。未将其纳入公务员范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自建国以来,党政机关干部与军队干部一直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军队管理;二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制度不适应对军队干部的管理,如录用考核、职位分类、辞职辞退、交流与回避、申诉控告等;三是从国外情况看绝大多数国家都未将军官纳入公务员范围,而实行的是文官和武官分开管理的制度。人事部认为,鉴于以上考虑,在我国单独实行军队干部管理体系是必要的,虽然军队干部未纳入公务员范畴,但军官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并依法享受有关待遇。
  我委赞成人事部的意见,暂不考虑修改公务员法。
  16.肖红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议案1件(第764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实行的行政监察制度,是以“块”为主的监察体制,这种体制已显露出许多弊端,严重影响了监察职能的发挥。建议修改行政监察法,改革现行行政监察体制。
  行政监察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监察部于2006年开始进行行政监察法修订工作,目前修订草案建议稿初稿已经完成。关于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改革行政监察体制问题,涉及现行行政监察体制,将在修订工作中重点研究。
  我委认为,改革现行行政监察体制涉及政治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暂不考虑修改行政监察法。
  17.赖每等3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收养法的议案1件(第539号)。议案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1999年开始施行的收养法已无法很好地解决收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应通过修改收养法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程序,调整有关收养人的限制条件,加强对收养儿童的权益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表示,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有关事实收养问题将出台规范性文件,解决被收养儿童面临的实际困难;对于具体登记程序设置存在的问题,将做好协调工作,尽可能简化登记手续,增加透明度;对于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落后的问题,民政部将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
  我委赞成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目前可暂不考虑修订收养法。
  18.向才银、孙桂华、拉依萨·阿列克桑德洛娜等9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法官法的议案3件(第77、432、658号)。议案建议,修改法官法中法院副院长任职条件,建立法官职务序列,完善法官法中“另行规定”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法院副院长的任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和代表的意见基本一致。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方案,并会同财政部对法院经费保障问题进行专题调研,适当时机将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法官法的意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法官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跟踪检查。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有些已得到解决。制定和落实法官法配套规定工作已经启动,审判津贴、岗位津贴已经开始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法官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行试点的基础上,正在改革法官遴选、招录和管理体制。修改人民法院副院长任职条件,涉及干部任用、管理政策,需要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内统筹考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落实法官法及其配套规定,维护法律权威。目前可暂不考虑修改法官法。
  19.施作霖、司马义·哈提甫、孙桂华等9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议案3件(第549、657、755号)。议案提出,对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检察官在审查期间应当暂时停止履行职务,应当健全检察官的选拔任用制度,完善检察官工资福利,实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设置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进和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根据现行规定,违法违纪错误严重、不宜履行现任职务的检察官,在未作出处分决定前,所在检察院或上一级检察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以后,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在就代表议案中提到的改革检察官选拔任用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和工资序列、改进和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等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检察官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跟踪检查,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有些已得到解决。制定和落实检察官法配套规定工作已经启动,检察津贴、岗位津贴已经开始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检察官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行试点的基础上,正在改革检察官遴选、招录和管理制度,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问题也在研究当中。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落实检察官法及其配套规定,维护法律权威。目前可暂不考虑修改检察官法。
  20.王镇鑫、王恒勤等6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监狱法的议案2件(第181、759号)。议案提出,监狱法条文较少,且规定笼统、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甚至存在冲突,亟需作出相应的调整。
  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认为,监狱法的修订涉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需待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再行研究,目前启动修订监狱法的条件尚不成熟。
  我委赞成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完善与实施监狱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制度,以利于监狱法的实施。
  21.殷秀梅等4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议案1件(第760号)。议案提出,警察法及相关政策不配套、不完善,经费保障不到位,应当将民警的医疗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进一步完善公安民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对因公负重伤、致残民警抚慰救助制度,建立公安民警医疗救助基金。
  公安部表示,正在广泛收集人民警察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修改警察法做准备。
  警察法实施以来,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警察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警察法关于警察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规定基本适应警察履行职务的需要。主管部门多年来一直积极支持和充分考虑解决公安机关的医疗保障、经费保障等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警察法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完善落实相关制度,保证警察法全面实施。
  22.姜德明、刘丽涛等68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议案2件(第13、702号)。议案提出,在居民身份证中增加采集指纹和DNA信息,在法律中增加身份证的收回、对故意涂改和损坏身份证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公安部认为,在居民身份证法中增加采集指纹信息是必要的,但采用DNA技术需要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建议统筹考虑。对于公民去世后收回身份证、公民出生日期一律以身份证为准、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收费不规范等问题,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形式予以解决。对于“有意涂改或者损坏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如果构成伪造、变造证件行为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中增加指纹信息和DNA数据问题,在居民身份证法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并涉及需要巨额资金投入,短期内不具备采用这两项技术的条件。居民身份证法实施不久,第二代身份证换证工作尚未完成,当前应依法抓紧完成换证工作,不宜修改法律。建议公安部门认真研究居民身份证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配套规章,改进执法工作。
  23.阮文忠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枪支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228号)。议案提出,目前一些单位在枪支保管方面存在隐患,同时还存在公务用枪的管理不严格、持枪人员使用枪支知识不全面等问题。建议对枪支管理法作出修改和完善。
  公安部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枪支管理法的一些内容已不符合实际需要,修改枪支管理法很有必要。公安部已着手对该法的修改进行研究,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枪支管理法实施10年来,对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枪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依法管理和严格执法问题。建议公安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落实枪支管理、监管责任,加强持枪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规范对枪支以及涉枪单位和人员的查验制度等方面的建议,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保证枪支管理法的有效实施。
  24.梁毅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1件(第724号)。议案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法部分条文结构不合理,少数条文规定不明确,部分行为处罚设置不科学,建议尽快修改完善。
  公安部认为,代表议案中所反映的问题,属于立法机关权限,需要通过修改法律解决。
  治安管理处罚法从2006年3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不断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完善配套规章,把现行法律执行好。
  25.周晓光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人才法的议案1件(第235号)。议案提出,人才资源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才安全问题备受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建立人才管理和人才安全制度,是现代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我国人才资源可持续发展,保证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优势,建议针对人才培养、流动、保护、管理等问题,尽快立法。
  人事部认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包括公务员法在内的人事管理法律制度,但在人才总量、结构、素质及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仍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下一步将抓紧解决人才流动、人才竞业避止、国家重要人才安全、人事争议仲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逐步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启动人才立法工作。
  从我国人才管理及人才立法实际情况看,目前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积累经验,积极推进人才立法工作。
  26.林强、陈慧珠等6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信息公开法、政务公开法的议案2件(第37号、151号)。议案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各项政府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各部门都相继制定了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各地、各部门对信息公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不尽一致,缺少综合协调机构和全盘规划部署,很多地方对信息公开仍停留在表面上,迫切需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以确保信息公开有法可依。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认为,过去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政府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公开)立法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大部分问题包括政务公开的建议在该条例中已得到基本解决。
  我委赞同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和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待总结经验后,再研究考虑立法问题。
  27.童海保、刘卫星等6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殡葬法的议案2件(第107、578号)。议案提出,目前殡葬行业出现的不合理现象,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极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建议出台殡葬法,明确规范殡葬行业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殡葬消费需求的多样化,殡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解决殡葬管理体制机制等问题,还有赖于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已经列入2007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已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将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拟于年内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我委赞成国务院修改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立法问题,宜在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后,结合其实施情况再行研究。
  28.张培阳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的议案1件(第653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政府官员及其家庭财产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由于在设计上存在缺欠,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十分有限,基本流于形式。为了有效遏制腐败,促进廉政建设,建议制定国家公务员家庭财产收入申报法。
  监察部认为,如何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今后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逐步建立阶段,社会信用机制缺失,给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增加了较大难度;从我国的国情看,公务员个人的财产与家庭成员的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线难于区分;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财产在不断调整和变化当中,对其实施有效的动态监控,既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完善,又需要相关技术层面的支持。鉴于以上原因,目前制定财产申报法的时机尚不成熟。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中央一系列重大举措的落实,都将为进一步研究制定、完善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不断创造立法条件。现阶段应在实践中应进一步积累实践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和相关技术支持,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制定与我国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相适应的财产申报法。
  29.阮文忠、胡济荣、彭镇秋等9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举报法、举报人保护法的议案3件(第223、526、331号)。议案提出,要通过立法对举报线索的处理、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对打击举报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都赞成制定举报法。
  检举、控告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十多部法律中,都有保护公民举报的规定,刑法第254条还规定了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当前加强举报工作首先应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好,受理举报的部门处理举报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单独立法问题,可在总结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
  30.余敏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议案1件(第581号)。议案提出,尽快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一并规定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包括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预防工作责任主体等内容纳入这部法律调整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缔约国之一,有必要制定一部预防腐败的相关法律。
  预防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权利等犯罪行为,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工作,同时采取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相关法律等多种措施加强这方面工作,并已形成比较完整的预防工作机制。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关键是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监督机制,严格遵守制度,切实执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预防职务犯罪涉及的范围很广,是否制定单项法律,需要继续研究和论证。
  31.孙秀兰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在全国开展尊重和执行法律教育的决定的议案1件(第792号)。议案提出,政令不通说明法治意识不强,建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国务院在全国开展尊重法治、树立法治权威的教育。
  司法部表示,从1986年开始,我国连续开展了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有效传播了法律知识,弘扬了法治精神。
  不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在继续做好全体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该决议得到切实执行。
  32.方工、何素斌等6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议案2件(第216、第611号)。议案提出,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当将其纳入相关法律或进行立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赞成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检察工作中“接受群众监督”的措施之一。为了防止和纠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行不公的问题,检察机关正在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这项制度还在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做进一步规范。
  33.李邦良、张学东、周晓光等9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信息(网络)安全法和网络犯罪控制法的议案3件(第394、746、257号)。议案提出,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安全、网络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建议制定法律,对信息泄密、信息破坏、信息侵权、信息污染等进行法律规范,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
  公安部认为,我国信息安全保护法规层级不高、内容分散、缺乏协调,信息安全管理中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比较严重,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的信息安全法,对网络犯罪控制和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制度作出规定。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和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确有必要加强相关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0年作出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对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也作出了规定。目前在网络犯罪和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应通过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解决;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可以通过行政立法解决。国务院正在起草信息安全条例。建议在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再研究是否制定一部网络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律。
  34.阮文忠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法的议案1件(第227号)。议案提出,动用武器事关公民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应当由法律规定。
  公安部认为,规范武器使用的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但条例确实存在立法层次低、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应予修改完善。
  国务院1996年发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于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武器,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现行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修改完善方案。
  35.王午鼎、张培阳等6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2件(第49、106号)。议案提出,社区矫正工作正在进行试点,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执法主体、职责程序、工作保障等问题。
  司法部认为,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先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启动社区矫正立法。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和改革,从试点情况看,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下发或者单独印发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各试点地区结合本地情况,分别制定了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这些文件为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我委赞成司法部的意见,先行研究相关法律的完善,在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启动矫正立法。
  36.任玉奇、牛汝极等6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法律援助法的议案2件(第469、660号)。议案提出,国务院2003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在法律效力和内容规定上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建议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丰富法律援助的形式。
  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认为,法律援助条例的施行,对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有些已经司法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有些按条例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调整,有些正处在协调解决之中。考虑到条例实施时间不长,有关制度安排和要求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研和论证,制定法律援助法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目前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取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法律援助法。
  我委赞同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
  37.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见义勇为法的议案1件(第130号)。议案提出,应当通过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和奖励,对见义不为、见危不救者进行惩罚,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确认,对其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认为,从法律上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赞成立法。
  见义勇为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给予奖励和保护。是否要用法律来规范,特别是对“见义不为”行为是否要追究法律责任,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建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38.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社会志愿服务法的议案1件(第113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志愿服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志愿者的社会地位也日益凸现。但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却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应尽快制定社会志愿服务法。
  共青团中央认为,近年来广东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成都、南京等市相继颁布实施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为本地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提供了有效的保障,积极推动了本地志愿服务工作的发展,也为全国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2003年5月,共青团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的建议》。
  近年来,全国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很快,对于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此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一些地方成立了志愿者协会组织,通过协会章程规范其活动。目前是否有必要制定这方面的法律,需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
  39.尹继佐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设立我国少年法院的议案1件(第339号)。议案提出,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少年法院的法律地位、收案范围和机构编制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在将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置都将呈现多元模式并存的状态。进一步巩固、完善现有的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审判机构,提高整体的专业审判水平,是当前改革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工作的重点。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推动少年法院在我国尽早成立。
  从各地了解的情况看,现有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基本适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要求。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在总结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和部分地方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改进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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