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文】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20件,涉及提案代表6836人次,要求制定法律83件、修改法律29件,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合并后有94个立法项目。
财政经济委员会按照代表议案办理的有关法律、办法和中央9号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议案办理工作计划,认真征询代表意见,在征求国务院部门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立法条件和工作进展情况将这94个立法项目分为四大类,分别提出了办理意见,于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九十三次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各类中按议案号排序):
一、8件议案涉及的4部法律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制定城乡规划法的议案3件。城乡规划法草案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于议案所提村镇规划、城乡统筹发展等内容作了规定。
2.关于制定平等就业保障法或者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的议案2件。就业促进法已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法律已就议案所提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3.关于修改节约能源法的议案2件。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了初审。草案除就建筑、运输等节能作了规定外,还就议案提出的强化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补充。
4.关于制定科技投入法的议案1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草案已包括议案所提主要内容。
二、66件议案提出的17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
要求修改的法律
5.关于修改建筑法的议案5件。目前已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
6.关于修改预算法的议案9件、制定公共财政法的议案1件。预算法修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组织起草。公共财政属预算法调整范围。
7.关于修改电力法的议案2件。国家发改委已基本完成修订草案起草工作。
8.关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5件。国务院目前已形成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9.关于修改标准化法的议案2件。国务院正在组织起草修订草案。
10.关于修改保险法的议案3件。国务院正就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11.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正在组织起草修订草案。
要求制定的法律
12.关于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基本法、农村养老保障法、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公民社会保障促进法、社会保险基金法、社会医疗保障法、医疗保险法的议案18件。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对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医疗保险等内容,社会保险法草案已作规定。
13.关于制定西部开发促进法的议案2件。西部开发促进法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已形成草案。
14.关于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2件。国有资产法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起草,已拟出草案。
15.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法的议案3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已组织拟出草案。
16.关于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障法和修改劳动法的议案4件。农民工及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障、修改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议案要求,在今年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已经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已有规定,其余内容拟通过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等予以规范。
17.关于制定反倾销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正在组织起草反倾销和反补贴法草案。
18.关于制定电信法的议案1件。信息产业部已向国务院报送了送审稿。
19.关于尽快审议制定融资租赁法的议案3件。融资租赁法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建议尽早将草案列入审议议程。
20.关于制定期货交易法的议案2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已组织拟出草案初稿。
21.关于制定商事登记法、企业名称法的议案2件。商事登记法由国务院组织起草,草案已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设专章予以规定。
上述立法项目,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有关起草单位在吸收议案所提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42件议案提出的15个立法项目需要立法,建议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要求修改的法律
22.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3件。当前消费者消费权益受损问题依然突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实行14年,有的规定滞后于消费者维权实践和市场发展需要,应当适时修改。
23.关于修改广告法、制定公益广告法的议案9件。现行广告法调整范围偏窄、对虚假广告的约束力不强、缺少对公益广告等的规定,需要组织修改。
24.关于修改统计法的议案3件。现行统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工作的需要,法律责任过于简单,难以保证统计源头数据准确性,需要修改。
25.关于修改计量法的议案2件。现行计量法调整范围较窄,有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建议尽快组织修改。
26.关于修改商标法的议案3件。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审核程序没有时限规定,异议、复审程序设置不尽合理,对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缺乏完善的解决机制,不利于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不适应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形势需要,建议修改。
27.关于修改票据法的议案2件。现行票据法需要在票据涂销、票据丧失的补救和空白票据等方面进行补充和规范。
28.关于修改矿山安全法、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法的议案2件。现行矿山安全法已实施14年,主要是针对国有矿山企业制定的,这期间出现了大量的非公有制小规模矿山企业,加之监管体制发生变化以及出台安全生产法等情况,需要根据当前实际与立法情况对该法进行修改。矿山安全包括煤矿安全,议案关于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可在修改矿山安全法中予以解决。
29.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制定产品质量检验法的议案3件。当前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状况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执法实践反映的有关立法问题需要解决,急需修改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检验属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建议在修改产品质量法中吸收制定产品质量检验法议案的意见。
30.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议案1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制度性避税漏洞以及内、外资个人投资者在纳税方面的不平等等问题,需要修改。
31.关于制定提单法的议案1件。提单涉及贸易和海运承运人、进出口商、银行、保险公司等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单法律制度不完善严重影响我国贸易、航运、保险的发展和司法工作。建议通过修改海商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要求制定的法律
32.关于制定能源法的议案1件。我国能源供求形势严峻,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统筹协调各种能源的供给和使用,需要制定一部指导协调各能源单行法律的能源法。
33.关于制定旅游法的议案8件。为规范当前旅游市场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为、减少和解决纠纷,需要制定旅游法。
34.关于制定住宅法的议案2件。建议制定住宅法,对涉及住宅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拆迁、买卖、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等行为,以及国家住宅保障制度等作出规定。
35.关于制定个人破产法的议案1件。我国存在许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迫切需要制定个人破产法,对个人无力偿债等情形作出制度安排。
36.关于加快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议案1件。我国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率比发达国家高出多倍。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规范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十分必要。
对于上述立法项目,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协调,并根据列入规划情况,尽快提出立法建议和法律草案。
四、104件议案提出的58个立法项目中,有38个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有关行政法规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有20个需作进一步研究
74件议案提出的38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规、实施条例或办法加以解决
37.关于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法的议案1件。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存在管理不规范、操作不明确、贷款风险高等问题,建议对议案所提意见通过制定实施办法加以解决。
38.关于制定保安法的议案1件。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制定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9.关于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法的议案1件。建议在国务院正在制定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0.关于制定信托业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规章或管理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1.关于修改公路法的议案1件。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问题,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公路保护条例予以解决。
42.关于制定城市房屋拆迁法、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议案5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了拆迁及保护等原则,建议通过修改相关条例及制定有关细则进一步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3.关于制定商会、行业协会法的议案7件。商会和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商会和行业协会存在着功能不全、公信力不高、立法缺位等问题,确需加以规范。由于现有的商会和行业协会情况差别较大,立法条件不够成熟,建议先通过制定条例或者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规范,待取得经验后再制定相关法律。
44.关于制定社会中介组织法、中介机构管理法的议案2件。中介组织包括营利性中介组织和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两者在社会功能、运作方式、行业发展程度等方面差别较大,建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解决。
45.关于制定国债法的议案7件。财政部正在开展国债条例的起草工作,建议加快工作,通过制定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6.关于制定普查法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制定普查条例和修改统计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7.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决定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各部门和各地方发布的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建议待条例实施取得经验后再着手修改招标投标法。
48.关于制定民间借贷法的议案1件。我国民间借贷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直接调整,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由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进行规范,建议对本议案提出的问题,通过制定规章予以解决。
49.关于制定信用法或征信法的议案5件。建议根据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情况,先制定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待时机成熟再上升为法律。
50.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议案6件。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但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不长,建议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制定配套法规规章,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1.关于制定存款保险法的议案3件。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存款保险条例的起草,建议通过制定该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2.关于制定短信法的议案1件。建议信息产业部先制定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53.关于制定国家经济安全基本法的议案1件。经济安全立法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基本手段,当前我国在金融、能源、信息、粮食和其他重要产业方面,防控制、防冲击和防渗透的任务十分艰巨。虽然反垄断法对此已有所规定,但覆盖面尚不够宽。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对国家经济安全及其立法问题的调研论证,同时尽快制定相关法规解决现实需要。
54.关于制定展览法的议案1件。建议先由商务部制定部门规章,对展览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规范。
55.关于制定工资法的议案7件。劳动保障部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企业工资条例,建议通过制定该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6.关于制定彩票法的议案1件。财政部已起草彩票管理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建议先通过制定该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7.关于制定物业管理法的议案2件。建议先由国务院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并制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58.关于制定个体工商户法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修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解决议案所提要求。
59.关于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的议案1件。建议先就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环境卫生、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行业制定单行法律法规,再考虑市政公用事业的统一立法问题。
60.关于制定现代物流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61.关于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议案1件。建议先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或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62.关于制定糖业法的议案1件。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已经起草出糖业管理条例草案。
63.关于制定商品包装法或产品包装法的议案2件。目前商品过度包装问题比较严重,建议在正在审议的循环经济法中规定相应条款,并通过国务院正在制定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64.关于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的议案1件。国家质检总局已启动地理标志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建议先通过制定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65.关于制定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法的议案1件。国家一直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利用,建筑法、节约能源法修改中已增加相关规定,有关部委拟修订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建议通过修改办法进一步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66.关于制定信息化法的议案1件。近年来,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建议通过制定和完善上述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67.关于制定储蓄管理法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修改储蓄管理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68.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解决对不良资产处置限制过多的议案1件。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办法,建议通过制定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69.关于制定开发区法的议案1件。对开发区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建议先通过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解决。
70.关于完善资产托管立法的议案1件。建议在对整个托管业务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托管法规。
71.关于制定革命老区发展促进法的议案1件。老区发展促进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为保证这些政策的落实和稳定,建议通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法规或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72.关于制定民间资本投资促进法的议案1件。为鼓励民间投资的发展,国家已出台多部文件和相关政策,建议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和落实上述政策,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73.关于修改烟草专卖法的议案1件。建议财政等部门通过制定细则或文件,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74.关于制定钻石管理法的议案1件。我国钻石产业由于发展时间短,存在一些问题,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或管理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0件议案提出的20个立法项目,需作进一步研究
75.关于制定网上购物法、电子商务法的议案3件。网络交易是新生事物,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为打击网络欺诈,规范网上交易,建议对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问题进行通盘研究,提出综合性的解决方案。
76.关于制定天然气法的议案1件。天然气行业在勘探、开采、储运、销售、天然气田保护等方面涉及到较多的利益主体,建议结合制定能源法研究天然气立法问题。
77.关于制定宏观调控法的议案1件。宏观调控是国家管理市场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法是难度较大的立法项目,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78.关于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法的议案1件。2004年制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时间尚短,建议加大条例的实施力度,在积累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研究立法问题。
79.关于制定民营企业法的议案1件。为体现各类所有制组织在市场上的平等地位,我国已将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进行立法改为按投资方式与责任形式进行立法。建议各有关部门在政策实施和执法工作中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80.关于制定农村私有房产管理法的议案1件。允许建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买卖、抵押,实际上是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重大改变,需作慎重研究。
81.关于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混业经营法、修改商业银行法解决金融混业经营问题的议案3件。金融混业经营涉及多方面体制及制度设计,当前处于试点阶段,建议有关部门在试点工作中研究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82.关于制定合作金融法或者农村合作金融法的议案4件。目前属于合作金融机构性质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处于试点中,立法条件不成熟。
83.关于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议案3件。刑法修正案(六)和反洗钱法等法律已为有效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防止非法资金转移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反商业贿赂涉及多方面法律关系,建议在总结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经验基础上再考虑制定反商业贿赂法问题。
84.关于制定政策性金融法的议案1件。我国政策性金融改革正处于试点探索阶段,还有若干政策需要研究,建议待政策性金融改革积累一定经验后再启动相关立法。
85.关于制定金融监督管理法的议案1件。当前制定统一的金融监督管理法涉及金融业改革过程中的诸多体制与操作问题,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各金融监管部门重视议案提出的监管“真空”等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86.关于制定认证法的议案1件。当前社会上各类针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认证评价活动繁多,有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公信力下降,需要加强认证立法,规范各方行为。由于认证涉及面较广,条例颁布时间不长,建议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立法前期论证准备工作。
87.关于修改电子签名法的议案2件。鉴于电子签名法颁布不久,电子商务活动技术性强,有些情况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对修改该法问题作进一步调研论证。
88.关于修改公司法,增加公司社会责任规定的议案1件。公司法2005年刚修订,议案提出的有关社会责任问题在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建议当前采取措施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89.关于修改审计法的议案1件。审计法于2006年修订,关于我国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涉及体制的重大调整,需慎重考虑。
90.关于制定社会保险税法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社会保险法立法解决社会保险资金征缴的相关问题,待该法实施后再考虑制定相关法律。
91.关于制定清算法的议案1件。清算立法涉及公司法、破产法修改以及相关法律协调,建议作进一步研究论证。
92.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议案1件。议案要求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企业法人代表集中学习税法的规定,建议各有关部门通过改进和加强税法宣传工作和执法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93.关于修改铁路法的议案1件。目前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尚未确定,需要进一步总结铁路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实施经验,为启动铁路法修订作好准备。
94.关于制定城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的议案1件。现行多项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就危险房屋管理作了规定并进行了有益探索,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该立法作进一步研究。
对于以上立法项目,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规或实施办法,或作进一步研究,以有效解决议案所提问题,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1.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2.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有关统计数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007年10月22日
附件1: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一、8件议案涉及的4部法律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戴仲川等30名代表、梁毅等30名代表、蒋绍华等32名代表(第205号、第514号、第567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规划法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建议尽快制定城乡规划法,确定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关系,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增加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等内容。城乡规划法草案已在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8月召开的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两次审议,草案对于议案所提村镇规划、城乡统筹发展以及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关系等内容作了规定。
2.周晓光等30名代表、周洪宇等30名代表(第248号、第788号议案)提出,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对劳动者在性别、年龄、地域、相貌、身体条件等方面的就业歧视比较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也不利于社会对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劳动法等法律对平等就业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制定平等就业保障法或者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就业促进法已于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法律就议案所提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3.侯自新等31名代表、厉志海等30名代表(第298号、第367号议案)提出,我国能源供应紧缺,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储备不足,已成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巨大障碍;当前节能形势严峻,去年同经济发展有关的节能约束性目标未能实现,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不下来,有些地区不降反升;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建议修改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已在今年6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除就建筑、运输等节能作了规定外,还就议案提出的强化法律责任、增加约束条款等内容作了补充。
4.褚君浩等30名代表(第329号议案)提出,我国近年来科技投入总量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制约了我国科技和创新能力的发展;建议制定科技投入法,依法保证科技投入增长。今年8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已包括议案所提主要内容。
二、66件议案提出的17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
要求修改的法律
5.姜德明等37名代表、应名洪等30名代表、姜健等30名代表、刘赐贵等32名代表、于学信等31名代表(第9号、第59号、第175号、第306号、第583号议案)提出,建筑法存在适用范围偏窄,监督管理体制不顺;缺少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的条款;工程发承包中总包和分包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缺少公共健康安全和建筑环境质量条款;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不够等问题,已明显不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筑业对外开放和建筑业市场化、现代化的要求,建议尽快组织修改。建设部认为,建筑法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并已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对议案所提意见草案已予吸收。由于对调整范围和管理体制存在分歧,目前正在进行协调和研究论证。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起草单位根据议案要求,加快工作进度,认真研究吸收议案内容,争取尽快提请常委会审议。
6.姜德明等36名代表、程静萍等33名代表、高小玫等30名代表、尹建国等32名代表、厉志海等30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王佳芬等30名代表、苏寿堂等30名代表、易昕等30名代表(第30号、第63号、第64号、第221号、第232号、第245号、第335号、第667号、第708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现行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不能完全覆盖政府收支、预算审查监督程序和方法不合理、预算调整界定不科学、缺少对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等问题,建议尽快修改预算法。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238号议案)提出,当前公共财政运行中存在着财权和事权划分不清晰、政府在安排财政支出上错位、财政支出项目缺乏严格绩效评价体系等问题,建议尽快制定公共财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认为,为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确有必要尽快对预算法加以修改完善;预算法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委已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出草案。我国预算法事实上履行财政基本法的功能,建议对制订公共财政法的立法要求,通过预算法修订予以解决。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预算法修订起草单位继续抓紧协调解决分歧问题,认真吸收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尽早提请常委会审议。
7.姜德明等35名代表、陈君文等30名代表(第31号、第79号议案)提出,随着电力行业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现行电力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急需在电力规划建设、电力投融资、电力市场体系、电力监管体系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建议尽快修改电力法。国家发改委认为,电力法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和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开展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上报工作,修订草案增加了电力监管与监督检查、电力设施保护以及电力执法等内容,已吸收议案所提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电力法修订起草单位根据2件议案的要求,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尽快提请常委会审议。
8.陈慧珠等30名代表、姜健等31名代表、厉志海等30名代表、蒋绍华等30名代表、王新怀等30名代表(第149号、第173号、第365号、第566号、第662号议案)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保护公平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步暴露出执法主体不统一、部分条文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总局认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实存在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狭窄、法律威慑力不够等问题,急需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目前已形成修订稿,增加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细化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规定、增加知识产权保护、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完善法律责任规定等。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起草组加快工作进度,认真研究吸收议案内容,争取尽快提请常委会审议。
9.张宗清等31名代表、厉志海等30名代表(第187号、第366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等新情况,现行标准化法的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着调整范围过窄、标准属性划分不科学、标准制定程序透明度不强、监督机制不健全、标准制定主体与实施主体脱节等问题,建议修改标准化法。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标准化法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该局已组织起草出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对议案指出的现行标准化法存在的不足,草案中已作相关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起草单位加快工作进度,认真研究吸收议案内容,争取尽快提请常委会审议。
10.李跃民等33名代表、李晓方等32名代表、张学东等30名代表(第480号、第618号、第748号议案)提出,我国现行保险法在法律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强制保险规定、投保人告知义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建议修改保险法,并增加对农业保险的专门规定。中国保监会认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法的一些规定确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急需修改。保监会已于2004年10月启动保险法修订工作,于2005年12月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了修改送审稿,目前正在就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关于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由于目前农业保险市场尚不成熟,在运作模式、经营规则、政策扶持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积累经验,故拟先制定农业保险条例,该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这3件议案和保监会的意见,保险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建议起草单位加快工作进度,认真研究吸收议案内容,争取尽快提请常委会审议,并请有关部门在起草农业保险条例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相关内容。
11.赵咏秋等30名代表(第664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改变,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情况变化,存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审批事项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有关行业自律规定不够具体,缺乏民事赔偿责任规定等问题,建议尽快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并提供了详细的修改建议。财政部认为,注册会计师法确需按照实际要求进行修订。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正在作进一步修改。草案对行业管理方式、行业自律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并作了初步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修订起草单位根据议案要求和建议加快立法进度,争取尽快完成起草工作。
要求制定的法律
12.姜德明等36名代表、闫傲霜等31名代表、童海保等34名代表、张力等31名代表、郝萍等32名代表、万利云等31名代表、施作霖等30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李邦良等30名代表、王利明等30名代表、刘华国等30名代表、黄河等30名代表、张凤仙等30名代表、王元成等31名代表、任玉奇等31名代表、杨伟程等34名代表、张明梁等30名代表、张新实等30名代表(第2号、第73号、第124号、第189号、第193号、第289号、第308号、第369号、第381号、第412号、第436号、第445号、第461号、第463号、第470号、第672号、第691号、第713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形成,作为支撑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与之相适应。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由重构到完善,对于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全国性就业压力增大、大量失地农民未被纳入城市保障的救助范围等问题日益突出,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凸现出来,建议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农村养老保障法、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公民社会保障促进法、社会保险基金法、医疗保险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主体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险种类、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劳动保障部认为,社会保险法草案已于2006年12月报送国务院,目前正在抓紧修改完善,将于年内提请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社会保险的主要制度和适用范围、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规范。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各有关起草单位认真吸收议案所提意见。
13.张燕等30名代表、袁承东等30名代表(第68号、第410号议案)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六年多来,西部地区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均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与东部地区的差距不断拉大等问题,建议尽快出台西部开发促进法或西部开发法。西部开发办提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西部开发促进法列入立法规划,西部开发办已组织拟出建议稿,正在作进一步研究修改。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起草组抓紧起草工作,认真研究采纳议案建议,尽快将草案提交审议。
14.徐景龙等31名代表、汪惠芳等30名代表(第128号、第371号议案)提出,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缺乏一部统一而系统的法律规定,随着市场发育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日益反映出来。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建议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或者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国有资产法自1993年以来多次列入立法规划,并已拟出草案。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进行了较大改革,起草组又对原草案作了较大调整,目前正在对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争取在2007年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5.姜健等31名代表、陈福胜等32名代表、李跃民等30名代表(第174号、第322号、第484号议案)提出,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和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多,资产评估作为提供价值咨询服务的社会中介行业应运而生;随着该行业的迅速发展,许多问题随之暴露,建议尽快制定资产评估法。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评估行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应当尽快制定出台资产评估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该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明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起草,目前起草组已拟订出评估法草案初稿,拟再作修改完善后尽快提请常委会审议,对议案所提建议,起草组已研究采纳。
16.叶继革等30名代表、江波等30名代表(第319号、第711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多种所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劳动关系日益趋向多元化、复杂化,劳动法不能适应调整劳资冲突等新问题的需要,建议修改劳动法。厉志海等30名代表、楼忠福等30名代表(第725号、第726号议案)提出,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十分严重,主要有拖欠克扣工资、缺乏劳动保护措施、社会保障缺失、待遇仍然较低等问题;建议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障法。劳动保障部认为,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在已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中已有所体现,并将在已列入规划、正在审议和起草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中作进一步规定,待这几部法律出台后再考虑修改劳动法,进一步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劳动保障部的意见。
17.刘庆宁等30名代表(第512号议案)提出,我国最早规定反倾销问题的法律规定是1994年对外贸易法中的有关条文,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但仍存在立法层次较低,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建议以《反倾销条例》为基础,吸收国外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反倾销法。商务部认为,反倾销和反补贴法虽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鉴于重启的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谈判涉及反倾销的若干重要实体规则,建议根据谈判情况适时着手这一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根据我国反倾销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总结实践经验,认真研究本议案提出的立法要求,适时推进反倾销法立法。
18.孙桂华等31名代表(第558号议案)提出,北京、深圳、武汉等城市都发生过消费者起诉电信公司,要求提供市话收费清单的案件,因《电信条例》没有明确界定,导致消费者诉求无法满足,建议尽快制定电信法,规定电信公司向消费者提供市话通话清单等义务,促进电信事业健康发展。信息产业部认为,电信法已列入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信息产业部已于2004年7月向国务院报送了送审稿,草案中专设用户权益保护一章,对电信服务规范、用户信息保护、用户选择权及知情权等做了规定,议案所提问题在草案中已有所体现。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本议案和信息产业部的意见,建议电信法起草单位根据议案要求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尽早将草案提请审议。
19.赵鹏等31名代表、王文泽等33名代表、张奎等32名代表(第604号、第608号、第720号议案)提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诚信缺失、经营管理不规范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完善等原因,抑制了行业发展。融资租赁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尽早将该法列入审议议程,争取早日颁布实施。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议案的意见,建议将融资租赁法早日安排审议。
20.赵鹏等31名代表、赵郭海等30名代表(第605号、第631号议案)提出,自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以来,我国期货市场迄今已有17年发展历程,但目前调整期货市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的法律依据仅限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次,且存在不一致等现象,建议尽快制定期货交易法。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期货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发现价格和回避风险的功能,对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期货交易法列入立法规划,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起草组已形成草案,正在研究修改中,对议案所提具体建议,草案已研究采纳。
21.许智慧等30名代表、吕忠梅等32名代表(第649号、第665号议案)提出,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商事主体地位的确立,彰显登记的公信力,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经济效率,在商法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如登记制度不衔接不完善、各种具体规定繁复冗杂、登记效率不高等;建议制定商事登记法和企业名称法。国家工商总局认为,我国现行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制度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不利于商事主体登记义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职能的履行,确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该法列入立法规划,目前工商总局已形成商事登记法草案,争取2007年底前上报国务院。草案已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设专章予以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议案和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起草单位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争取尽早将法律草案提请审议。
三、42件议案提出的15个立法项目需要立法,建议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要求修改的法律
22.姜德明等36名代表、徐景龙等31名代表、厉志海等30名代表(第27号、第121号、第364号议案)提出,当前消费者的安全权、健康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受损情况依然严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滞后于消费者维权实践和市场发展需要,建议修改这一法律。在征求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后,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实行14年,存在对消费者定义范围偏窄、举证责任规定脱离实际、诉讼成本偏高、处罚力度偏低等明显不足,需要通过修改提高法律效力。建议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
23.姜德明等36名代表、陈慧珠等30名代表、张明梁等30名代表、张秀娟等32名代表、杨蓉娅等36名代表(第28号、第148号、第190号、第481号、第499号议案)提出,现今虚假广告比较普遍,现行广告法存在调整范围过窄、规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处罚标准太低、缺少对公益广告的规定等问题,不适应广告业发展和监管需要。建议尽快修改广告法。孙桂华等31名代表、袁敬华等31名代表、赵林中等30名代表、邓志芳等30名代表(第271号、第356号、第517号、第541号议案)提出,公益广告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当前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总体水平不高、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公益广告法。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广告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目前经济形势及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科技、新媒体和广告业的高速发展,确有必要组织修订。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将广告法修订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在修改工作中增加公益广告的内容。
24.姜德明等36名代表、张凤仙等30名代表、赵林中等30名代表(第29号、第460号、第518号议案)提出,现行统计法在规范民间统计调查、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协调、推动基层统计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对违法统计的约束和制裁力偏弱,虚假统计现象仍然存在,建议尽快修改统计法。国家统计局认为,统计法是规范统计活动、维护统计秩序的基本法律,统计法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情况,存在法律责任过于简单、难以保证统计源头数据准确性等问题,迫切需要修改。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现行统计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工作的需要,建议将统计法修订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
25.张宗清等31名代表、夏鸣等32名代表(第188号、第761号议案)提出,现行计量法调整范围较窄,存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按行政区域管理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量传体制难以满足溯源要求、对进口计量器具监管制度不严、有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法律责任约束力不强等问题,建议修改计量法。国家质检总局认为,现行计量法颁布施行时间较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该法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确有修改必要。该局于2000年启动计量法修订工作,于2005年12月形成修订草案报国务院,目前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据此建议将计量法修订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单位加快修改协调,争取早日提请审议。
26.宗庆后等30名代表、孙利强等30名代表、李跃民等34名代表(第230号、第462号、第483号议案)提出,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审核程序没有时限规定,异议、复审程序设置不尽合理,对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缺乏完善的解决机制,不利于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建议修改商标法。国家工商总局认为,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全球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商标权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处理程序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利于对商标权的有效保护,该局已经启动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已形成修订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将商标法修订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
27.秦池江等31名代表、马蔚华等30名代表(第261号、第622号议案)提出,现行票据法某些规定未能充分反映金融活动中的最新发展,滞后于现实经济生活,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构成障碍;有些条款限制票据使用范围和交易方式、对票据权利和义务保护不力,建议修改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为充分发挥票据功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票据使用要求,有必要尽快对票据法进行修改。目前票据法修改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修改过程中将完善融资性票据、电子票据和票据截留等制度,进一步补充和规范票据无因性、票据涂销、票据丧失的补救和空白票据等内容。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将票据法修订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
28.程水根等31名代表(第290号议案)提出,矿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目前矿山安全法的执法主体、相关部门职能关系、矿山市场准入条件、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伤社会保险、过错责任追究等规定不够明确,建议修改矿山安全法。韦广图等31名代表(第287号议案)提出,近年来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严重危害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超负荷生产、煤矿装备水平落后、安全条件不具备、矿主和工人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建议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认为,现行矿山安全法已实施14年,主要是针对国有矿山企业制定的,这期间出现了大量非公有制小规模矿山企业,监管体制已发生变化,而且国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急需根据当前实际与行业情况对矿山安全法进行修改。矿山安全包括煤矿安全,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法可在修订矿山安全法中予以解决。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将矿山安全法修订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
29.李如成等30名代表、张学东等30名代表(第530号、第749号议案)提出,现行产品质量法存在执法主体多元化、监管手段单一、产品质量信息资源分散、处罚力度过低等问题,建议尽快修改产品质量法。夏鸣等30名代表(第709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发展缓慢,与国际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不适应日益增强的制造业发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技术水平,建议制定产品质量检验法。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当前我国产品质量总体状况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树立国际信誉的要求不相适应,执法实践中反映的立法问题需要尽快解决,修改产品质量法是必要的。建议将产品质量法修订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在修改过程中研究、吸收制定产品质量检验法议案的意见。
30.王晶等30名代表(第553号议案)提出,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存在制度性避税漏洞,造成内、外资个人投资者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不平等,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认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仍存在不能覆盖各类个人所得、分类税制模式、税基规范和税率尚不统一合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建议将该法修改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
31.姚莉等30名代表(第727号议案)提出,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普遍的一种运输单证,涉及承运人、进出口商、银行、保险公司等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现有立法对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与运输合同以及贸易合同的关系、提单下主体的识别和诉权、提单效力以及提单下货物交付等很少涉及,给我国贸易、航运、保险实务和司法实务带来混乱,影响了我国外贸发展,建议制定提单法。交通部提出,该部正在研究修改海商法,修改内容包括完善海运提单有关规定。交通部等部门还全程参与了《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的制定,该公约一旦通过并付诸实施,将有助于解决现有提单法律与实务中的诸多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将海商法修订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
要求制定的法律
32.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240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能源紧张局势日益加剧,这与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面体现能源战略、管理体制、能源结构、能源安全保障、能源与环境的协调等的综合性法律有关,建议制定能源法。在征求国家能源办的意见后,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我国能源供求形势严峻,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各种能源的供给和使用,需要制定一部能够协调各能源单行法律的能源法。建议将能源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
33.周晓光等30名代表、李邦良等30名代表、王维城等34名代表、刘庆宁等30名代表、杨盛道等30名代表、谭栖伟等30名代表、李修松等30名代表、黄春长等35名代表(第246号、第372号、第397号、第511号、第547号、第570号、第593号、第630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的现实与旅游立法滞后存在较大反差,现行与旅游业相关的法规条例,原则性条款多,可操作性差,难以对旅游业进行全面管理,需要通过法律明确旅游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尽快制定旅游法。国家旅游局认为,旅游业是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为规范旅游市场、减少和解决纠纷,需要对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法律规定,为此需要制定旅游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将旅游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
34.周晓光等30名代表、罗益锋等31名代表(第247号、第795号议案)提出,当前在住房的拆迁、买卖、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中,经常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剥夺公民居住权利的事件;物权法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需要配套的法律作进一步的规定,建议制定住宅法,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商建造民工住宅、民工公寓,或对危旧房进行改造和维修,为农民工提供较低房租的住房。建设部同意议案意见,2004年该部提出了建设法律法规的总体框架设想,明确提出制定住宅法,拟就住宅定义、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范围以及其权利义务等问题做出规范。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将住宅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对涉及住宅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拆迁、买卖、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等行为,以及国家住宅保障制度等作出规定。
35.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370号议案)提出,为有效抑制个人失信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强化个人债务人的诚信观念,建议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个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建立诚信社会,化解社会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有数十万个人独资、合伙等无限责任经济组织和两千多万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和消费活动日益广泛复杂,迫切需要对个人无力偿债等情形作出制度安排。建议将个人破产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
36.常厚春等30名代表(第407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特种设备装备制造业水平总体偏低,建议加快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认为,目前我国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率比发达国家高出5到10倍;全国有5.2万台特种设备带病运行,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十分严重;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难以完全落实,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不足。自2000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已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立法议案32件,涉及代表一千多人次。当前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迫切,条件成熟。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将本议案提出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
四、104件议案提出的58个立法项目中,有38个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有关行政法规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有20个需作进一步研究
74件议案提出的38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实施条例或办法加以解决
37.郑惠强等30名代表(第44号议案)提出,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存在管理不规范、操作不明确、贷款风险高等问题,建议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法。教育部认为,2004年我国建立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以来,助学贷款的风险管理、贷款业务的单独考核等有关办法正在制定和实施中,目前制定新的法律条件不成熟。建议对现行办法实施经验加以总结,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制定助学贷款法,从根本上解决助学贷款工作的深层次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教育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和协调,制定实施办法,积极采取措施,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8.尹继佐等30名代表(第56号议案)提出,我国保安服务从业人员已达400万以上,每年都以超过百分之十几的速度增长,但该领域存在行政垄断和政企不分、大量非正规保安企业未纳入监管、从业人员权利得不到保障、竞争力缺乏、覆盖面不大等问题。建议制定保安法。议案提供了六章四十六条的法律草案文本。公安部认为,议案提出的问题确实存在,为规范保安服务市场秩序,公安部在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服务市场进行多次清理整顿的同时,已开展了保安立法的研究起草。目前《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送审稿)》已提请国务院审议,送审稿对议案的主要建议都作了相应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公安部意见,建议通过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9.应名洪等30名代表(第60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入高峰期,已有15个城市上报了建设规划,规划总里程达到1700公里,有10个城市目前正在大规模修建轨道交通。轨道交通对城市规划、环境、交通组织、公共安全等有着巨大的影响,建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法,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体现其公益性特征。建设部反映,目前该部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已完成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国务院法制办也就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条例已基本吸纳议案所提内容,可以满足当前需要。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建设部意见。
40.冯煦初等30名代表(第69号议案)提出,信托业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关立法规范只有部门规章(信托法只是确立了信托法律关系,未针对信托行业的经营与管理作出规范)。目前多数金融机构从事信托业务,由于监管机构不同,适用规则不尽相同,造成信托业的不公平竞争,建议尽快出台信托业法。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为促进信托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信托公司稳健经营与风险防范,信托监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已制定了信托公司及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并于今年进行了修改。议案所提问题在修改办法中已有体现,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依据信托法制定相关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1.陈君文等30名代表(第78号议案)提出,通村公路没有纳入公路法调整范围,缺乏稳定的建设和养护资金来源,路政管理主体缺位、执法依据不足,路产路权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建议修改公路法,将农村道路纳入调整范围。交通部认为,议案提出的具体立法要求,已在交通部有关规章和文件中得到体现,目前公路保护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交通部将在起草中充分考虑议案的建议,明确村道的法律地位、责任主体、管理手段、资金渠道;目前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仍处在探索、试点改革的初步阶段,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的体制模式,待时机成熟再着手对公路法进行修订。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交通部意见,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公路保护条例解决议案要求,待条例实施取得经验再根据情况进一步研究修改法律。
42.童海保等34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邬露露等30名代表(第118号、第244号、第336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战略的推进,城市拆迁改造范围不断扩大,因利益冲突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日渐增多,现行法律制度在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等方面存在缺陷;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拆迁行为,有必要制定城市房屋拆迁法。罗蜀榕等30名代表、孙桂华等31名代表(第550号、第560号议案)提出,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存在执行标准过于含糊、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建议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区别对待社会保障型住宅和商品房,补充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控等内容。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了拆迁及保护等原则,国务院即将据以修改相关条例,建议通过修改条例及制定有关细则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3.徐景龙等31名代表、陈慧珠等30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陈士能等30名代表、胡济荣等31名代表、吴江林等30名代表、丁海中等40名代表(第119号、第150号、第375号、第411号、第527号、第568号、第595号议案)提出,商会、行业协会作为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自律性组织,在市场经济中承担着一部分重要的社会经济职能;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和商会存在着功能不全、公信力不高、立法缺位等问题,建议制定商会行业协会法,其中第150号、第411号分别提供了八章五十八条和九章六十四条的法律草案文本。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商会或行业协会代表并维护商会或行业参与者的利益,在贯彻政府意图、协调行业发展、沟通市场信息、反映企业要求、推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各种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已有7000多家,确需通过法律进行规范。但由于历史沿革、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原因,现有的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情况差别较大,职能各不相同,立法难度较大,制定专门法律条件不够成熟。建议先由国务院及有关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条例或者管理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待取得经验后再制定专门法律。
44.徐景龙等31名代表、章联生等31名代表(第120号、第203号议案)提出,社会中介组织存在着官办色彩浓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而政府的监管、调控职能缺位,造成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混乱,市场功能发挥不足,建议制定社会中介组织法。国家工商总局认为,中介组织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中介组织和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由于各种中介组织在社会功能、运作方式、行业发展程度等方面差别较大,宜按服务性质、法律关系和发展成熟程度分别立法。对营利性中介组织,国家工商总局重点对经纪人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了经纪人管理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将进一步制定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中介组织,一般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可以考虑在制定商会、行业协会法等相关立法时加以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
45.童海保等34名代表、纪尽善等30名代表、袁敬华等30名代表、罗益锋等30名代表、孙桂华等30名代表、黄琼瑶等30名代表、邓志芳等31名代表(第127号、第303号、第357号、第402号、第433号、第477号、第542号议案)提出,我国国债发行和管理中存在利率市场化不够、发行方式不够完善、二级市场发展尚未形成完整和统一的收益率曲线、品种较少、监管力度较弱、企业债发行滞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持有国债的份额偏低,建议制定国债法。财政部认为,我国国债立法比较薄弱和滞后,急需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国债条例已列入2007年财政立法工作规划,正在组织开展相关研究起草工作。待条例出台实施取得经验再研究制定国债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
46.童海保等34名代表(第129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普查立法滞后,被调查者的配合与支持度下降,组织实施普查的难度较大,建议尽快制定普查法,以加强对普查对象资料的保护,规定普查的保障措施,突出强调普查的法律责任。国家统计局认为,有关普查组织实施、经费及法律责任等有关普查的内容已在统计法修改中予以体现。与此同时,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规,对专项普查工作进行了规范,待上述办法实施取得经验再考虑制定普查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统计局意见。
47.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176号议案)提出,招标投标法的某些制度缺失和监管缺失,使招投标成为腐败的高发区,存在领导干部干预招标、招标人片面强调最低价格、阴阳合同等问题,建议尽快修改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认为,目前各有关方面对修改招标投标法的意见不统一,国务院决定先行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方发布的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待条例实施取得经验后再着手修改招标投标法。目前条例初稿正在征求意见,议案所提建议已在条例中研究采纳。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48.童海保等34名代表(第182号议案)提出,我国现行法律对民间借贷没有专门规定,使得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法律界限难以界定,建议制定民间借贷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认为,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直接调整,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由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进行规范,对制定统一借贷法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人民银行的意见,为解决议案提出的有关问题,建议先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规章或办法。
49.张力等31名代表、袁承东等30名代表、秦池江等31名代表、孙工声等30名代表、胡平西等30名代表(第185号、第212号、第262号、第668号、第730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信用化程度低,信用观念、信用行为和信用环境存在严重缺陷,失信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惩处和有效控制,征信业管理体系不健全,建议尽快制定信用法、信用信息公开法、征信法或者征信管理法,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较为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不仅对市场交易秩序产生不利影响,而且日益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加快信用立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由于对如何立法认识分歧,目前拟先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待时机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50.张明梁等30名代表、郑霜高等33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赖每等31名代表、梁毅等30名代表、李如成等30名代表(第191号、第321号、第373号、第506号、第528号、第529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事故频发,严重威胁职工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议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事故处理的执行主体,强化违法生产的法律责任。国家安监总局认为,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同时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不长,建议通过进一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及时制定配套规章,报请国务院制定或者修订有关行政法规,提高安全生产的法治水平,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安监总局的意见,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配套规定,加大安全生产的执法力度和工作力度,切实解决议案所提及的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尽快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好转。
51.韩平等35名代表、胡平西等30名代表、孙工声等30名代表(第214号、第334号、第669号议案)提出,我国实行隐形全额存款担保,国家事实上承担了全部存款保险责任,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不利于金融长久稳定,建议加快制定存款保险法,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健全我国金融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将制定存款保险条例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该条例的起草工作,待条例实施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制定相关法律。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52.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241号议案)提出,利用短信息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而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对其作出明确规范。要彻底预防和根治手机短信违法犯罪,应尽快制定短信法。信息产业部认为,信息产业部已于2002年与相关部门共同启动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现已形成规定草稿。信息产业部将继续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继续推进规定的制定工作,待规定出台实施取得经验再考虑制定专门法律。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信息产业部的意见,建议信息产业部在制定管理规定时认真研究采纳议案建议。
53.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243号议案)提出,近年来外资垄断性并购已经或者正在对我国经济安全产生威胁,甚至可能会影响国防安全,目前我国一些涉及经济安全的法律不健全,建议制定国家经济安全基本法。在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后,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迅速发展、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占主导地位的国际背景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在金融、能源、信息、粮食和其他重要产业方面,防控制、防冲击和防渗透的任务十分艰巨,经济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虽然反垄断法已对此有所规定,但覆盖面不够宽。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对国家经济安全及其立法问题的调研论证,同时尽快制定相关法规,解决现实需要。
54.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254号议案)提出,展览法有利于控制展览业发展无序的局面,有利于推动展览业的市场化,有助于提高政府对展览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水平,有利于展览行业组织作用的发挥,建议制定展览法。商务部认为,目前我国会展业快速发展,由于在管理体制、展馆建设、市场秩序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造成了我国展会数量增长快但行业发展效率不理想的现状,有必要制定能够综合调整会展行业的法律法规。商务部已着手相关立法调研工作,拟在时机成熟时先出台部门规章,再考虑制定法律法规。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
55.肖正海等30名代表、朱震刚等30名代表、王午鼎等30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杨兴富等31名代表、童海保等34名代表、邓志芳等31名代表(第279号、第280号、第337号、第368号、第450号、第606号议案、第763号议案)提出,工资作为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对就业质量、保障水平、岗位稳定等诸多方面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目前我国恶意欠薪现象严重,工资分配在地域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行业之间、管理人员与一般员工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非常严重,国家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建议制定工资法或者企业工资法。劳动保障部认为,现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由于法律效力不高、强制性不够,难以对劳动者工资权益起到强有力的保护作用,有必要尽快对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专门立法规范;目前劳动保障部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企业工资条例,并拟在建筑法修订时,向有关方面提出针对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工资问题的立法建议,拟在上述措施实施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制定工资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劳动保障部的意见,建议先在企业工资条例中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6.童海保等34名代表(第288号议案)提出,我国彩票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基本上是自我监管,造成政企不分、监管不力、案件不断等现象,建议尽快制定彩票法。财政部提出,《彩票管理条例(草案)》历经8年起草,已正式报送国务院,议案所提立法设想,在草案中已予考虑。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彩票是社会公益事业筹资的补充手段,应当控制规模、严格准入、严格监管,建议尽快协调出台《彩票管理条例》,规范议案所提问题。
57.练知轩等30名代表、吴结才等31名代表(第307号、第603号议案)提出,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混乱,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等问题较为突出,主要原因是物业管理模式存在弊端、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协调、现有法律规定难以解决许多物业纠纷,建议制定物业管理法。建设部认为,为解决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结合新出台的物权法,正抓紧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同时通过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落实条例规定,努力解决议案提出的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建设部意见。
58.林强等30名代表(第309号议案)提出,我国个体工商户数量大,范围广,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现行法律法规对个体工商户的规范相对薄弱,目前只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的一些相应规章,与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现状不相适应,建议出台个体工商户法,对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条件、经营管理、权益保障、终止和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议案提供了七章一百零七条的草案文本。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颁布以来,对确立工商户法律地位、规范个体经营行为、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条例制定时间较早,有些规定确实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赞同制定个体工商户法或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修改。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通过修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解决议案提出的要求,并请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工作,积极吸纳议案提出的建议。
59.叶继革等30名代表(第310号议案)提出,市政公用事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密切相关,涉及的范围广、专业多。当前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中存在重建设轻管理、资金投入渠道单一、管理不统一、经常发生重复建设和公用设施被破坏等问题,建议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议案提供了八章五十三条的草案文本。建设部提出,上世纪九十年代建设部曾组织起草市政公用事业法,由于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环境卫生、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多个行业,彼此密切相关又各有特点,统一立法难度很大,建设部正在着力推动制定一批市政公用事业单行法规。下一步将结合议案,抓紧立法准备工作,适时提请制定该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对议案关于解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问题的具体建议,有关部门可在制定或者修改各单行法律法规中研究吸收,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
60.陈晓萍等30名代表(第320号议案)提出,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尽快形成物畅其流、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议尽快出台现代物流业促进法。议案提供了六章三十二条的法律草案文本。国家发改委认为,我国物流领域的现有部门规章比较分散,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不能适应物流业发展的需要,拟起草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待条例实施取得经验再考虑制定法律。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并建议在起草条例时尽量吸收议案内容。
61.罗益锋等30名代表(第398号议案)提出,批发市场在促进农产品全国大生产、大市场、大流通格局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骨干作用,成为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中心环节,建议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对批发市场加以规范保护。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大规模农产品集散场所,在市场选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等方面都不同于一般集贸市场,目前存在市场设立缺乏规则、建设标准不统一、交易方式落后、农产品食品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需要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建议先起草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或相关部门规章,待出台实施后,再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提高立法层次。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意见。
62.李明凤等30名代表(第435号议案)提出,现行《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具有局限性,为了加强糖业管理,维护糖料生产者和经营者、制糖企业、消费者以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糖业健康稳定发展,建议制定糖业法。国家发改委认为,糖业的发展与糖农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具有季产年销和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敏感的特点,世界主要食糖生产国均采取立法规范糖业管理,保护本国糖农的利益。为促进我国制糖业稳定发展,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国糖业协会起草出《糖业管理条例》草案,目前正在修改。待条例出台实施取得经验再考虑立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意见。
63.黄春长等33名代表、周洪宇等33名代表(第447号、第787号议案)提出,产品过度包装不仅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环境破坏,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制定商品或产品包装法,控制商品的过度包装。商务部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一些部门规章都有对商品包装问题的规定,但目前商品过度包装问题仍比较严重,建议在正在起草中的循环经济法中规定相应条款,并结合修改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范这方面问题,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产品包装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在上述法律的制定或修改过程中,以及国务院正在制定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中采纳议案所提建议。
64.李华等30名代表(第448号议案)提出,地理标志产品大都是民族精品、名品,具有高知名度、高质量、高附加值,具有天然的市场亲和力,地理标志及其保护是促进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建议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国家质检总局认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有效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国家质检总局已建立了地理标志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建议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条例。目前该局正在进行有关立法调研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质检总局的意见,建议先通过制定条例研究采纳议案建议,待条例实施取得经验再根据情况研究制定法律。
65.罗蜀榕等30名代表(第551号议案)提出,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能减少生产能耗和建筑物的使用能耗,减轻环境污染,具有可观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现行的法规和行政政策调控力度不够,制约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与使用,建议制定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法。议案提供了二十四条的建议草案文本。建设部认为,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利用,建筑法、节约能源法和正在制定的建筑节能条例中对此已都有相应规定,有关部委正在研究修订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拟通过修改办法进一步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建设部的意见。
66.周旭等30名代表(第569号议案)提出,信息化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信息技术的应用已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现有信息法律规范政出多门,缺乏统一与协调。建议加快制定信息化法。信息产业部认为,近年来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信息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对信息化的发展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信息产业部正在抓紧制定配套规定,拟在总结实施这方面法律的基础上考虑下一步立法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信息产业部的意见。
67.刘宁等30名代表(第572号议案)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1993年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的外部环境(包括社会、经济、政治、监管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将其升级为储蓄管理法,并以条例为基础提出了具体的修改立法草案。中国银监会同意议案提出的修改储蓄管理条例建议,对于将条例上升为法律的问题,需要理顺其与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后再作考虑。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银监会的意见。
68.刘卫星等30名代表(第576号)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解决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限制过多问题。中国银监会提出,允许商业银行通过商业出售等方式自行处置不良资产,将面临着不良资产的定价、减免等问题,应当慎重进行或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后再予实行。该会目前已着手研究制定处置不良资产相关办法,规范商业银行通过商业出售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银监会的意见,建议对本议案的具体立法要求,在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中予以研究吸收。
69.丁海中等40名代表(第596号议案)提出,目前立法滞后严重制约了开发区的二次发展,开发区原有的政策优势已逐渐减弱或淡化,现行的地方行政法规层次较低且分散不一,开发区管理习惯于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的弊端凸显,为解决这方面问题,建议制定开发区法。国家发改委认为,将开发区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十分必要。鉴于目前开发区工作事关发展和改革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对开发区的建设方针、发展方向、功能定位和管理体制等还存在不同认识,全国开发区发展很不平衡,建议先出台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解决开发区发展中的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70.马蔚华等30名代表(第623号议案)提出,近年来企业年金基金、券商理财、信托计划、保险基金等领域逐步引入了资产托管制度,而且产业基金、住房公积金、私募基金等也有可能引入资产托管制度。与资产托管业务迅猛发展的势头相比,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建议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有关资产托管的统一立法。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资产托管业务主要由商业银行承担,属这类企业的中间业务,加强立法确有必要。建议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在对整个托管业务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先制定统一的资产托管法规。
71.王凤岐等30名代表(第626号议案)提出,革命老区是中国革命年代形成的特殊区域,在全国贫困人口、贫困地区中,革命老区所占比重仍然很大。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老区建设和发展的支持力度,但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建议制定革命老区发展促进法。国家发改委认为,统筹安排好扶贫开发立法、老区促进立法、西部开发法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国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老区发展促进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为保证这些政策的稳定和落实,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在此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地区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
72.邵峰晶等37名代表(第678号议案)提出,我国民间积累的私人资本数量已达到了相当规模,没有专门法律对其流向予以引导,相当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高利贷、涉黄涉黑经营以及赌博等投机领域,建议制定民间投资促进法。国家发改委认为,为鼓励民间投资发展,当前的重要任务是积极完善配套措施和认真实施相关政策,在此基础上再行探索制定民间资本投资促进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建议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
73.易昕等30名代表(第707号议案)建议修订烟草专卖法,禁止在任何公共室内场所吸烟,禁止在财务报支香烟费用,从严控制高档香烟的生产和销售。烟草专卖局认为,议案提出的有关问题已在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律中有所规定,可以考虑由财政等部门制定细则或文件加以细化。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烟草专卖局的意见。
74.赵效定等30名代表(第729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钻石加工、交易呈现不断发展势头,同时暴露出钻石进出口和国内流通秩序混乱等问题,建议制定钻石管理法。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认为,由于钻石资源稀缺、产业发展时间短等原因,我国钻石产业尚未形成完善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导致行业发展存在一些问题。商务部积极开展了一些关于钻石立法的调研工作,但目前对制定一部钻石产业的专门法,有关部门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对议案提出有关问题,建议通过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解决。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对本议案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现实问题,由国土资源与商务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加以解决。同时对钻石立法问题继续进行研究,适时提出相关建议。
30件议案提出的20个立法项目,需作进一步研究
75.许金和等30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刘宁等31名代表(第34号、第374号、第571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网上交易规模迅速扩大,建议制定网上购物法或者电子商务法,以打击网络欺诈行为,保护网上消费者权益。信息产业部认为,当前我国网上购物或电子商务活动存在一些混乱现象,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这一新的交易形式,确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增加有关网上购物和电子商务的规定,但对于制定专门法律还需进一步研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信息产业部的意见,鉴于网络交易是新生事物,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建议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根据议案要求,对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问题进行通盘研究,提出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同时请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改进工作,解决现存问题。
76.钮小明等32名代表(第42号议案)提出,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在日益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今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加快天然气工业发展,必须遵循天然气工业自身的规律,建议制定天然气法,把天然气工业发展的总原则和制度确定下来。议案提供了十一章一百四十五条的草案文本。国家发改委认为,天然气行业在勘探、开采、储运、销售、天然气田保护等方面涉及到较多的利益主体,为保护资源、有序开发利用,需要加强立法,但对如何立法以及如何协调与能源法的关系等需要进一步研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建议能源法出台实施后再研究天然气立法问题。
77.童海保等34名代表(第123号议案)提出,宏观调控是国家管理市场经济的手段,建议制定宏观调控法,明确政府宏观调控责任、协调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宏观调控法是难度较大的立法项目,国家发改委正在进行立法前期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对议案所提制定宏观调控法进行深入的调查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78.童海保等34名代表(第125号议案)提出,当前劳动力市场不规范,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劳动保障监察能力不足,建议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法。劳动保障部认为,2004年制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这一条例实施时间尚短,拟在进一步加大条例实施力度,积累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提请全国人大研究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劳动保障部的意见。
79.童海保等34名代表(第126号议案)提出,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但民营企业在法律地位、权益保障和相关待遇等方面与其实际地位、作用和发展前景差距较大,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建议制定民营企业法。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近年来国家已制定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包括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为体现各类所有制组织在市场上的平等地位,我国已将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进行立法改为按投资方式与责任形式进行立法。建议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已有法律、政策,进一步改进工作,在政策实施和执法工作中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80.张培阳等31名代表(第147号议案)提出,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应允许建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有条件设定抵押,建议制定农村私有房产管理法,允许产权清晰的农村房屋进行登记、转让、买卖、抵押。在征求国土资源部的意见后,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基本制度之一,允许建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买卖、抵押,实际上是对这一制度的重大改变,需作慎重研究。
81.白鹤祥等31名代表(第192号议案)提出,综合经营具有竞争优势,已成为当今国际金融业的主流经营模式;在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条件下,中资金融机构迫切需要与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的竞争平台;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金融机构超越分业经营限制从事综合经营的合法选择,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议案提出了七章五十一条的法律草案文本。刘卫星等30名代表(第577号议案)提出,实行混业经营是增强我国金融业竞争实力、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能力有了一定提高,能够适应混业经营的基本要求,建议制定金融混业经营法,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马蔚华等30名代表(第624号议案)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认为,近年来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不断涌现,同时暴露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整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不健全、关联交易大量存在、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不严密等问题。而且金融综合经营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多个方面,有必要在一段时间内在推行综合经营试点的同时维持现行分业经营法律制度。故对于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混业经营法,或修改商业银行法、增加混业经营内容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意见,建议按照中共中央“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决定,根据试点进程,及时总结经验,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82.童海保等33名代表、韩平等33名代表、王丽等30名代表、白保兴等30名代表(第218号、第219号、第733号、第734号议案)提出,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制度建设的核心,在农村金融市场具有比较优势;当前我国合作金融制度存在着产权形式不符合合作制、所有人缺位、经营宗旨严重异化、民主管理流于形式、股权设置不合理、立法层次低、规章冲突大等弊端,建议制定合作金融法或者农村合作金融法。中国银监会认为,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和内部经营机制的变化,我国现有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已不按合作制运作了。属于合作金融机构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在试点中,立法条件还不太成熟,拟在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对有关制度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提请国务院颁布相关行政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银监会意见。
83.阮文忠等31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黄席樾等33名代表(第226号、第242号、第585号议案)提出,商业贿赂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一大公害,反商业贿赂形势严峻;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存在制度性缺失,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对商业贿赂和贿赂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惩治力度不够,建议专门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监察部认为,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滋生蔓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利益,败坏社会风气,诱发腐败和经济犯罪,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目前刑法修正案(六)和反洗钱法等法律为有效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防止非法资金转移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与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对商业贿赂做了定义,并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对商业贿赂行为做了程度上的区分,并提出借鉴国际社会防治商业贿赂的做法,加强有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工作,抓紧提出打击跨国公司行贿的措施,注意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相衔接。建议在进一步实施上述法律与有关规定,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反商业贿赂法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84.秦池江等30名代表(第263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产业结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任务仍然艰巨,国家有必要运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推进和加速实现经济现代化的目标。现今传统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已逐步向商业化方向转移;为了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确保政策性信贷业务良性发展,建议制定政策性金融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2007年中央3号文件确立了我国政策性金融发展的基本方向。人民银行正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牵头制定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方案,拟根据改革方案的拟订情况再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法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意见。
85.白世春等30名代表(第416号议案)提出,现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已不完全适应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存在“真空”,易形成跨系统的金融风险,规则制定和监督执行一体化的监管机制不利于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有效配合,建议制定金融监督管理法,修改现行银监法、保险法、证券法,设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中国银监会认为,修改现行银监法、保险法和证券法,制定金融监督管理法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条件尚不成熟。银监会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完善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改善监管理念和手段,保障我国金融安全。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当前制定统一的金融监督管理法涉及的改革力度较大,立法存在实际困难。建议对议案所提建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86.胡济荣等30名代表(第525号议案)提出,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主要由各有关部门自行推动,存在着政出多门、制度不一等问题,造成社会上各类针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认证评价活动不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盲目开展这方面工作,导致公信力下降、消费者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建议制定认证法,将各有关部门推行的相关评价活动,纳入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制之下。国家质检总局认为,认证认可条例于2003年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认证活动、监管认证机构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议案所提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适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认证认可工作涉及面较广,且条例颁布时间不长,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并就议案所提问题作进一步研究,适时提出相关建议。
87.金颖颖等30名代表、马蔚华等30名代表(第531号、第625号议案)提出,电子签名法对电子银行的客户身份确认问题未予明确,致使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一;同时,该法未明确商业银行自身电子认证服务的合法性,建议修改电子签名法。信息产业部认为,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实施以来,对于规范电子认证服务工作和电子认证服务市场,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建议立法机关对该法实施两年来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对立法进行评估,同时对修改电子签名法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根据论证情况决定修改事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信息产业部意见。
88.沈爱琴等30名代表(第537号议案)提出,现行公司法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表述规定过于简单,与建立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很大差距;建议修改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须承担的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社会责任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认为,议案提出的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厂安全生产规程等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当前主要问题是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承担的法定社会责任,修改公司法解决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问题应在落实上述法律要求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研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
89.孙桂华等31名代表(第557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原有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弊端凸显,独立性和公开性成为制约我国审计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两大难题。为推动审计体制由行政型模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建议修改审计法。审计署认为,2006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在增强审计独立性、加强人大对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促进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行审计体制存在的弊端。关于我国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问题,涉及体制的重大调整,需要认真研究,慎重考虑。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审计署的意见。
90.杨亚达等36名代表(第599号议案)提出,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运营;由于经办机构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力不够,导致实践中难以杜绝欠缴、漏缴甚至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实践中还存在缴费费率不统一、形式不规范,基金运营管理缺乏必要监督约束等问题,建议制定社会保险税法,为社会保险基金的依法征收、运营管理和发放等奠定法律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认为,根据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社会保险法拟于年底前提请常委会审议,社会保险资金的征管体制、征收主体、缴纳对象和方式方法都是该法的重要内容。为此,应先通过社会保险法立法解决社保基金征缴的相关问题,待该法出台实施或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制定相关法律。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
91.吕忠梅等33名代表(第666号议案)提出,我国对于非破产清算(即解散清算)长期以来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有关清算程序缺乏整体考虑,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建议制定清算法,对普通清算程序、特别清算程序、清算主管机关以及清算人等作出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清算分为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目前企业破产法已对破产清算作了专门规定,尚无专门法律对解散清算进行规范,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整个清算工作是需要的。由于这项立法工作涉及对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修改和协调,建议对本议案提出的具体建议作进一步研究后,再提出相关建议。
92.楼文英等30名代表(第710号议案)提出,为了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建议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加企业法人代表集中学习税法知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认为,议案提出的建议对于提高全社会的税法遵从度,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建议通过改进和加强税法宣传与执法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
93.李文山等30名代表(第762号议案)提出,1991年实施的铁路法对于维护铁路运输生产秩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促进铁路建设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的需要,建议修改铁路法。铁道部认为,铁路法修订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需要全面研究,在目前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仅修改其中部分条款,达不到完善铁路法的目的,也不能满足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铁道部将进一步总结现行铁路法的实施经验,积极创造条件,为启动铁路法修改奠定基础。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铁道部的意见。
94.罗益锋等30名代表(第794号议案)建议制定城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以制止目前我国房屋短寿状况,调整房屋整体性与产权个体性的矛盾。议案附有八章七十一条的法律草案文本。建设部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已就危险房屋的管理做了规定,目前各地也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并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规章。建设部拟在总结经验和吸收议案所提建议的基础上,对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作进一步研究,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建设部的意见,并建议在提出立法建议时充分吸收草案文本的内容。
附件2:
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有关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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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数据 ┃议案数 ┃ 代表人数 ┃ 涉及立法项目 ┃ 要求制定法律 ┃ 要求修改法律 ┃备注 ┃
┃项目目录 \ ┃(总计220件) ┃ (6836人次)┃ (总计94项) ┃ (总计83件) ┃ (总计29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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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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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城乡规划法 ┃ 3 ┃ 92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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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制定平等就业保障法或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 ┃ 2 ┃ 6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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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修改节约能源法 ┃ 2 ┃ 61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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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定科技投入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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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 ┃ ┃ ┃ ┃ ┃ ┃ ┃
┃ 法计划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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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修改的法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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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修改建筑法 ┃ 5 ┃ 160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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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修改预算法、制定公共财政法 ┃ 10 ┃ 311 ┃ 1 ┃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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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修改电力法 ┃ 2 ┃ 65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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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 5 ┃ 151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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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修改标准化法 ┃ 2 ┃ 61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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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修改保险法 ┃ 3 ┃ 95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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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修改注册会计师法 ┃ 1 ┃ 30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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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制定的法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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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 ┃ 18 ┃ 561 ┃ 1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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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数据 ┃议案数 ┃ 代表人数 ┃ 涉及立法项目 ┃ 要求制定法律 ┃ 要求修改法律 ┃备注 ┃
┃项目目录 \ ┃(总计220件) ┃ (6836人次)┃ (总计94项) ┃ (总计83件) ┃ (总计29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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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制定西部开发促进法 ┃ 2 ┃ 6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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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制定国有资产法 ┃ 2 ┃ 61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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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制定资产评估法 ┃ 3 ┃ 93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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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外来务工人员权益 ┃ ┃ ┃ ┃ ┃ ┃ ┃
┃ 保障法、修改劳动法 ┃ 4 ┃ 120 ┃ 1 ┃ 2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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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制定反倾销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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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制定电信法 ┃ 1 ┃ 31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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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制定融资租赁法 ┃ 3 ┃ 96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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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制定期货交易法 ┃ 2 ┃ 61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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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制定商事登记法、企业名称法 ┃ 2 ┃ 62 ┃ 1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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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议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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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修改的法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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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3 ┃ 97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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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修改广告法、制定公益广告法 ┃ 9 ┃ 286 ┃ 1 ┃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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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修改统计法 ┃ 3 ┃ 96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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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修改计量法 ┃ 2 ┃ 63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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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修改商标法 ┃ 3 ┃ 94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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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修改票据法 ┃ 2 ┃ 61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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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修改矿山安全法、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法 ┃ 2 ┃ 62 ┃ 1 ┃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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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修改产品质量法、制定产品质量检验法 ┃ 3 ┃ 90 ┃ 1 ┃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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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 1 ┃ 30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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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数据 ┃ 议案数 ┃ 代表人数 ┃ 涉及立法项目 ┃ 要求制定法律 ┃ 要求修改法律 ┃备注 ┃
┃ 项目目录 \ ┃(总计220件) ┃ (6836人次)┃ (总计94项) ┃ (总计83件) ┃ (总计29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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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制定提单法(建议通过修改海商法解决)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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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制定的法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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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制定能源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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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制定旅游法 ┃ 8 ┃ 249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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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制定住宅法 ┃ 2 ┃ 61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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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制定个人破产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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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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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制定或修改有关行政法规或实施办法, ┃ ┃ ┃ ┃ ┃ ┃ ┃
┃ 或做进一步研究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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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规、实施条例或办法 ┃ ┃ ┃ ┃ ┃ ┃ ┃
┃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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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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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制定保安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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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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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制定信托业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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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修改公路法 ┃ 1 ┃ 30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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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制定城市房屋拆迁法、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 ┃ 5 ┃ 155 ┃ 1 ┃ 1 ┃ 1 ┃ ┃
┃ 法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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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制定商会、行业协会法 ┃ 7 ┃ 222 ┃ 1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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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制定社会中介组织法、中介机构管理法 ┃ 2 ┃ 62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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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制定国债法 ┃ 7 ┃ 215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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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制定普查法 ┃ 1 ┃ 34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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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数据 ┃ 议案数 ┃ 代表人数 ┃ 涉及立法项目 ┃ 要求制定法律 ┃ 要求修改法律 ┃备注 ┃
┃ 项目目录 \ ┃(总计220件) ┃ (6836人次)┃ (总计94项) ┃ (总计83件) ┃ (总计29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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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修改招标投标法 ┃ 1 ┃ 31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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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制定民间借贷法 ┃ 1 ┃ 34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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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制定信用法、征信法 ┃ 5 ┃ 152 ┃ 1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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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修改安全生产法 ┃ 6 ┃ 184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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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制定存款保险法 ┃ 3 ┃ 95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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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制定短信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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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制定国家经济安全基本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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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制定展览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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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制定工资法 ┃ 7 ┃ 216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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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制定彩票法 ┃ 1 ┃ 34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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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57.制定物业管理法 ┃ 2 ┃ 61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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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制定个体工商户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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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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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制定现代物流业促进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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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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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制定糖业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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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制定商品包装法、产品包装法 ┃ 2 ┃ 66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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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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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制定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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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制定信息化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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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数据 ┃ 议案数 ┃ 代表人数 ┃ 涉及立法项目 ┃ 要求制定法律 ┃ 要求修改法律 ┃备注 ┃
┃ 项目目录 \ ┃(总计220件) ┃ (6836人次)┃ (总计94项) ┃ (总计83件) ┃ (总计29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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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制定储蓄管理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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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修改商业银行法 ┃ 1 ┃ 30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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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制定开发区法 ┃ 1 ┃ 4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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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制定资产托管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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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制定革命老区发展促进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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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制定民间资本投资促进法 ┃ 1 ┃ 37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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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修改烟草专卖法 ┃ 1 ┃ 30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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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制定钻石管理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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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一步研究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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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75.制定网上购物法、电子商务法 ┃ 3 ┃ 91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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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制定天然气法 ┃ 1 ┃ 32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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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制定宏观调控法 ┃ 1 ┃ 34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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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法 ┃ 1 ┃ 34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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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制定民营企业法 ┃ 1 ┃ 34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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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制定农村私有房产管理法 ┃ 1 ┃ 31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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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混业经营法,修 ┃ 3 ┃ 92 ┃ 1 ┃ 2 ┃ 1 ┃ ┃
┃ 改商业银行法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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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制定合作金融法或农村合作金融法 ┃ 4 ┃ 126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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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 3 ┃ 94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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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制定政策性金融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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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制定金融监督管理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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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数据 ┃议案数 ┃ 代表人数 ┃涉及立法项目 ┃要求制定法律 ┃要求修改法律 ┃备注 ┃
┃项目目录 \ ┃(总计220件) ┃(6836人次)┃(总计94项) ┃(总计83件) ┃(总计29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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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制定认证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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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修改电子签名法 ┃ 2 ┃ 60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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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修改公司法 ┃ 1 ┃ 30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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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修改审计法 ┃ 1 ┃ 31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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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制定社会保险税法 ┃ 1 ┃ 36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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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制定清算法 ┃ 1 ┃ 33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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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 ┃ 1 ┃ 30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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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修改铁路法 ┃ 1 ┃ 30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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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制定城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 ┃ 1 ┃ 30 ┃ 1 ┃ 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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