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培养协议,约定李某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用由单位提供,但对于李某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又为李某垫付了该笔食宿费。后李某违约,双方对李某应返还技术培训费无争议,但对李某应否返还食宿费问题产生分歧。
【分歧】
对李某是否返还食宿费问题产生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可以不返还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这种观点是站在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考虑,认为李某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培训期间用人单位为其支付吃饭、住宿费用是合情合理的,这就相当于是因在外出差吃住可以报账一样,所以这笔钱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应该返还培训期间的所有食宿费用。认为食宿费用是培训费的一部分,一般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在培训期间故意搞铺张浪费,故而要求劳动者在违约时候的食宿费用应全额返还。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要返还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但是应该区分不同情况,按照比例返还。所谓的培训费用就是指劳动者在培训期间的所有支出,包括专项技术培训费用和因为培训产生的其他日常生活支出,对因培训产生的其他日常生活支出应否全额返还及返还比例要看劳动者为单位是否实际履行过服务义务以及服务时间占约定服务期的比例。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即李某应该按比例返还培训期间食宿费用,理由如下: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这一规定应包含了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仅仅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时要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金的限额,但没有指明哪些费用属于专项技术培训费用,由于培训费用的范围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后要承担的违约金的多少,所以,必须明确,否则难以认定。《实施条例》明确培养协议应包括以上三个方面内容,这样可以有效地计算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到底花了多少钱,防止用人单位无端扩大这笔费用,不利于劳动者。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培养协议没有将食宿费用列入培训费用之内,本身就是违反《实施条例》规定的,是无效的。故而,劳动者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属于培训费用之一应确定无疑,理应列入返还额度之列。
李某是否需要返还所有的食宿费用,应该区别对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劳动者返还的违约金是按比例来偿还的,应该根据劳动者培训后在用人单位实际已服务的时间与约定服务期限的比例,再确定违约金的数额,而不是一概而论的要求培训费用全部返还。如果劳动者培训后没有到单位实际履行服务义务,则违约金要全部返还,此即要求李某对食宿部分的费用也要全部返还;但如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一段时间后再违约的,则应该按照实际服务的时间与约定服务期限的比例,扣除一部分费用后再返还,固李某食宿费的返还额度应区别对待。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涂国华 付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