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给付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审理经济交易合同案件中,经常会碰到当事人类似这样的约定:乙方必须按时付款,逾期付款的,乙方须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给付违约金给甲方。对于这类约定,一些审判人员认为应视无效的,因为他们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反民事合同的公平原则。但笔者不这么认为。
比照一般的民间借贷,法律是禁止高利放贷的,但何谓高利放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利率约定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都不应当算是高利放贷,换言之,都是应得到支持的。
民间借贷本身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合同行为,既然同样是民事合同,适用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原则,也是应当适用于其他民事合同包括上文提到的经济交易合同。回过头来算一下,约定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比率,如果逾期一年付款,每一万元就需要支付1825元(10000元×0.0005×365天)。那么这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呢?再来算一下,按照民间借贷可以允许的4倍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1万元借款一年的利息是多少:现在的贷款年利率一般都达到5%到6%,一年的利息就是2000元到2400元,这个数额是高出1825元不少的。既然民间借贷1万元允许的年利息能够达到2000元到2400元,那么约定约定每年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数额仅为1825元能算高吗?
最后,笔者认为,那种认为当事人“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给付违约金”的约定是约定过高而无效的观点审判人员,可能是没有审理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人员,不知道民间借贷关于利率可以4倍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作者:李剑峰 莫茂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