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是否可以视为违约金(一)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5年5月23日,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晓军签订协议 书,约定:“1、截至2005年4月30日,乙方欠原告借款总计为100万元,此数字已经甲乙双方核实无误,此前全部手续作废,以此协议为准。2、乙方于2005年12月底之前偿还原告20万元;自2006年起,乙方每季度末偿还原告10万元,直至还清100万元止。3、若乙方一笔款项不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要求乙方偿还剩余全部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5%)。4、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每一笔还款超过30天),原告有权接收乙方的房产(坐落于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后,面积约5000㎡)。乙方将已购和新添置的全部资产及房产无偿交给原告。”
该协议签订后,被告黄晓军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滞纳金100万元。
黄晓军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协议属实,现同意偿还借款100万元。但是,协议约定的滞纳金过高,滞纳金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裁判要点】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借款100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滞纳金100万元,该数额并未超出借款本金,且远远低于按照协议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黄晓军偿还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并给付滞纳金一百万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1、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滞纳金条款能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2、若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债权人是否公正。以下分别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