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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1-08-20    作者:孙新律师
浅谈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是否合法
                        作者  唐山律师 张玉峰
    最近接到不少电话咨询,谈及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数额的违约金,不清楚这样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违约了是否应承担违约金。就这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也便于大家更好的掌握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的规定。
    案例
    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动期限为2年,如果甲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万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相关事由,甲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甲是否应承担违约金。
   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23条分别规定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果约定,则属无效。所以上述案例中,甲提前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其也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所以无需承担违约金。
   如果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26条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并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26条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11年8月15日 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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