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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组织学生野游发生伤亡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依照此规定,学校组织野游发生的伤亡,学校应承担责任。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学校给予赔偿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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