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意见:对郭某未在总台登记而同男友刘某入住,旅馆对郭某的死亡是否应当予以赔偿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登记入住旅馆288号房间,旅馆只与刘某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而郭某未登记,她与旅馆没有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且郭某与男友刘某不是合法夫妻关系,其双双入住一室是违法的,所以旅馆对郭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旅馆安装燃气热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又未明确告知旅馆使用时应开窗通风,是造成刘某与郭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对刘某、郭某的死亡,旅馆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郭某入住时未登记,其与男友非法入住也有过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应减轻旅馆对郭某的赔偿责任,由旅馆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旅馆对刘某、郭某的死亡同样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有三点:第一、旅馆是面向公众的服务场所,对进入该旅馆的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均应予以保障,无论是登记入住的旅客还是到其旅馆来洽谈业务、访友等各项活动到访者都应予以同等保障,所以是否登记不是旅馆应予提供安全保障的先决条件。第二、造成刘某与郭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该旅店288号客房内安装了燃气热水器,房间密闭性较好,又没有安装排气烟道,客房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尽管郭某未登记而与男友刘某同居一室,该行为存在一定的违法性,但该行为与造成其本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郭某的这一违法行为不能成为旅馆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第三、从现今旅馆的交易习惯来看,大多数宾馆、旅社均是以房论价,即每间多少住宿费(即所谓的包间)而非以床铺论价的,刘某登记住宿的288号房间,是普通标间,有两个铺位,只一人登记而两人入住符合交易习惯。也就是说只要刘某交足了其所包住的房间的房价,无论他邀谁来同住,只要不超过标间所能接纳的二个客人,都应当推定旅馆对其提供住宿的标准间内的两位客人均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至于刘某与郭某是否为夫妻那是另一层面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无关。
作者:苏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