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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一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8-22    作者:徐敏律师

    (本案在侦察、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当事人均羁押在当地看守所,法院宣判后,七八个同一个罪名的当事人,仅我的当事人一人缓刑,同案另一被告人是七八个当事人中获刑最重的一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赵某某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切实履行律师辩护职责,结合本案实际,辩护人对被告人赵某某一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定性没有异议外,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赵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公安卷第12页的讯问笔录倒数第一行,第二行看,被告赵某某曾问过邱某某“做这个碟片生意不会有事”,邱某某说“又不是偷,没关系的。”可见,被告人赵某某主观恶性明显不深,没有主动参与犯罪,在错误地以为不会有事,才参与本案犯罪行为的。
    本案中,赵某某参与出售的数量仅为几百张,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被告人系初犯。
    根据公安卷显示,在本案之前,被告人赵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本次犯罪系初犯。
    三、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案中属从犯。
    本案中,被查获25741张音像制品都是由邱某某本人一人通过网购的方式从广东揭阳一卖家外购进的,赵某某没有参与购买行为。用于藏放音像制品的仓库也是邱某某本人租的,与赵某某没有关系。为找买家发名片的行为,赵某某也没有参与。赵某某要做的,就是邱某某不在义乌,赵某某帮邱某某代为接待(公安卷第八页赵某某讯问笔录,公安卷第30页邱某某讯问笔录可以相互印证)。
    因此,被查获的25741张音像制品的总数量,与赵某某无关,不应该由赵某某负责,赵某某属从犯。
    四、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案中,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也没有获得任何报酬。
    被告人赵某某在案中的,参与过的交易除了被当场抓获没有获得利益外,出售非法音像制品的钱全部交给了邱某某,本人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也没有获得任何报酬。
    五、被告人赵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六、从案发后的态度看,被告人赵某某对公安供述前后均如实坦白,且具有明显悔罪表现。
    综合本案事实,从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的总体要求“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规定及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以下规定中的对于未遂犯、从犯、当庭自愿认罪的量刑标准,建议法庭给本案被告赵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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