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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0-11-25    作者:110网律师

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作为本案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见诉讼,现就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一、被告人高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于这一点,有公诉机关提交的2010年7月3日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高某某的笔录为证,且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及公诉人当庭均认定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辩护人不再赘述。
二、被害人张某某过错明显
从案发时间出现矛盾可以看出,被害人在侦查机关和今天庭审中的陈述不实。一是受害人在案发前欠被告人借款拒不归还,引起双方发生争执;二是受害人先动手殴打被告人,被告人当时酒后身体无力,且受害人身材高大,并使用裤带、石头殴打被告人,双方在互殴的过程中被告人为制止、避免受害人对自己的伤害用刀子致受害人受伤。而受害人在庭审过程中有意隐瞒了上述事实真相,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及法庭做虚假陈述。
三、被告人高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且已积极主动支付1.8万元的赔偿款。
首先,通过庭审调查已经查明,被告人高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犯前一贯表现还是比较好的。
其次,被告人具有悔罪情节。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今天的庭审中都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
第三、被告人高明明已赔付受害人1.8万元,且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赔付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第四、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属于一时冲动,临时起意,并无犯罪预谋。
第五、被告人家境贫寒,本人文化程度低,不学法,不懂法,愚昧无知而酿成悲剧。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具有自首和其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就是我对本案的观点和看法,请采纳。
谢谢!


辩护人: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
李斌虎 律师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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