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发布日期:2011-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1.行使普遍管辖原则的限制:
(1)针对的应当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2)我国是相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
(3)我国刑法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4)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2.处理方式:
(1)或引渡;
(2)或起诉——适用国内刑法
3.常见的国际犯罪:
海盗罪、恐怖主义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