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就与问题:毒品犯罪研究学术史述评
发布日期:2011-06-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新中国毒品犯罪的学术研究,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成果丰硕。毒品犯罪研究具有明显的应世性、阶段性、地域性特征。主要研究范式为毒品犯罪的注释性研究、犯罪学研究、诉讼法学研究、刑事一体化研究等。多种研究范式、多学科视角的运用推进了毒品犯罪研究领域的广度与深度。但这些研究范式也存在着僵化、简单化、不协调、不均衡等问题,而且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社会政策研究的空白亟待填补。
【关键词】毒品犯罪;研究;学术
新中国初期,烟毒流害基本绝迹。t979年刑法对惩治毒品犯罪只用一个条文规定了一个罪名,即刑法第171条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毒品犯罪沉渣泛起,严重威胁着公民的身体健康。为了有效地防范、打击国内日趋严重的毒品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强与国际社会的禁毒合作,我国于1985年6月加入了经1972年3月25日修正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公约》和《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于1989年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修订刑法则对毒品的概念、毒品犯罪的罪名、构成要件、法定刑幅度等方面予以修改完善,为司法实践惩治毒品犯罪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日前,由公安部根据全面加强禁毒工作需要,在认真总结禁毒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当代中国毒品犯罪研究,成果丰硕。值此之际,认真细致地梳理毒品犯罪研究的学术史实有必要。
一、毒品犯罪研究成就
新中国毒品犯罪的学术研究,从所收集到的资料来看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与毒品犯罪的立法相对应,对毒品犯罪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9年刑法生效后至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实施以前;第二阶段为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实施后至1997年刑法实施以前;第三阶段为1997年刑法生效以来。
(一)第一阶段:1979年刑法生效后至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实施以前
在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实施以前,对毒品犯罪的研究非常少,只搜寻到了五篇学术论文,即赵永林的《谈谈贩毒犯罪》(《法学杂志》1984年第6期),伍柳村、陈泽广的《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张荣庆的纯《浅谈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白山云的《国外毒品犯罪的类型及其刑罚》,曹子丹、白山云的《完善禁毒立法,运用法律武器惩治毒品犯罪》,而没有学术专著。这与当时毒品犯罪不突出及当时的刑事立法有关。1979年刑法关于毒品犯罪只规定了一个选择性的罪名,即第171条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由于建国初期毒品在我国几乎绝迹,几乎不存在严重的毒品犯罪,加上1979年刑法是在“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所以只将最常见的毒品制造、贩卖、运输行为人罪化。但是,改革开放后,随着国际毒品犯罪的发展,中国这片无毒品的净土亦被污染了。1979年刑法的惩治力度与惩治范围明显不能适应实践需要了。中国政府为了严惩毒品犯罪,一再通过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修改第171条的罪状、罪名与法定刑,以扩大惩治范围并加大打击力度。如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贩毒罪的处刑修改为最高可判处死刑,1987年《海关法》增加规定了走私毒品罪,1988年《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明确了走私毒品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死刑。尽管如此,已有立法对日益增多的毒品犯罪仍然难以招架,于是完善毒品犯罪的立法成了当务之急。曹子丹、白山云《完善禁毒立法,运用法律武器惩治毒品犯罪》之文乃为适时之作。
(二)第二阶段: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实施以后至1997年刑法实施以前
该《决定》为研究者提供了文本,在其公布后掀起了一个研究高潮,出现了一大批著作和论文。至1997年刑法典公布前,有关毒品犯罪的专著主要有桑红华的《毒品犯罪》(1992),欧阳涛、陈泽宪主编的《毒品犯罪及对策》(1992),王永成主编的《打击毒品犯罪实用》(1992),赵秉志主编的《毒品犯罪研究》(1993),邱创教主编的《惩治毒品犯罪理论与实践》(1993),崔庆森、陈宝树主编的《中外毒品犯罪透视》(1993年),崔敏主编的《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1993)等。这些论著研究的主要问题有:毒品的概念及其种类,毒品犯罪的种类,毒品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构成的一般特征,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毒品犯罪的危害,毒品犯罪的历史与现状及趋势,惩治毒品犯罪的立法沿革与完善,毒品犯罪的原因与遏制对策。有些专著还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的毒品犯罪及其惩治防范,外国的毒品犯罪及其惩治,国际刑法中的毒品犯罪及其惩治防范,比较了中外禁毒司法制度、各国的综合禁毒措施等。
研究论文据不完全统计有近百篇。内容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1.毒品犯罪总论研究
包括毒品的概念与范围,毒品的特征,毒品犯罪的种类与构成,毒品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毒品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中定罪量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死刑标准,毒品犯罪共犯的法律适用,对一人犯数种毒品犯罪的定性,对制造、贩卖假毒品或掺入少量真毒品出售之行为的定性,毒品犯罪附加刑的适用,对《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新罪名的解读,《关于禁毒的决定》之司法解释的研究。
2.毒品犯罪个罪研究
包括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掩饰、隐瞒出售毒品所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窝藏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研究,其他个罪没有专门的研究文章。相对而言,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较多。在对毒品犯罪进行概括性研究时,有的也涉及到了对个罪的解析。
3.毒品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研究
包括毒品犯罪案件刑事证据,被告人口供的鉴别与认定,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
4.关于毒品犯罪的立法建议
建议增设毒品居问罪,非法使用毒品罪,修改非法提供毒品罪的主体,扩大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范围等。
5.毒品犯罪的犯罪学研究
包括: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特点、微观预测、打击防范措施;毒品犯罪群体之分析与社会控制;我国大陆各地区的毒品犯罪,如新疆、四川、吉林、江苏、广西边境等毒品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等;我国区际毒品犯罪,如台湾毒品犯罪概况,香港毒品犯罪及其惩治防范;青少年毒品犯罪的现状与特点、主客观原因、遏制对策等。
(三)第三阶段:1997年刑法实施后至现在
1997年刑法典颁布之后,毒品犯罪的研究出现了第二个高潮。著作和论文较前一阶段在质上有较大的提高,在量上有大幅度的增长。
专著主要有:赵秉志主编的《现代世界毒品犯罪及其惩治》(1997),于志刚的《毒品犯罪之理论问题研究》(1997),李少平主编的《毒品犯罪案例评析》(1997),郭翔主编的《中国当前的毒品问题与治理对策》(1997),邱创教主编的《毒品犯罪惩治与防范全书》(1998),邓国良、朱浔主编的《毒品犯罪的控制与预防》(1998),赵长青、苏智良主编的《禁毒全书》(1998),何颂跃编著的《冰毒危害与毒品犯罪法律惩罚》(1999),杜宜君的《抓毒专家小六法——侦查毒品犯罪策略》,邹伟主编的《毒品犯罪的惩治与防范》(1999),于志刚的《毒品犯罪相关犯罪认定处理》(1999),崔敏主编的《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1999),赵秉志、于志刚主编的《毒品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2000),蔺剑的《毒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2000),张辛陶主编的《毒品犯罪的认定与案例分析》(2000),郭建安主编的《吸毒违法行为的预防与矫治》(2000年),郑蜀饶的《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2001),杨鸿的《毒品犯罪研究》(2002),赵秉志、于志刚的《毒品犯罪》(2003),张凤忠主编的《公安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实务全书》(2003),周欣主编的《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实务》(2003),赵恒伟、关纯兴主编的《禁毒学教程》(2003年),王传杰等主编的《瘾性杀手:毒品犯罪与自我保护》(2004),张晶等著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要略》,张绍明等主编《禁毒大视角》(四卷本2004),郦毓贝主编的《毒品犯罪司法适用》(2005),祝铭山主编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04)等数十部。
上述专著研究的内容广泛,既有理论上的研究,又有实务上的探讨;既有实体法上的研究,又有程序法上的研究。总论方面,有毒品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和类型,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毒品犯罪的防范与毒瘾戒治;各论方面,对新刑法典规定的12个具体的毒品犯罪——进行了研究。崔敏的《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与公安部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该成果除了毒品犯罪的概说(毒品及其种类、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国际禁毒立法等)之外,研究了中国禁毒史、中国毒品犯罪的现状(其中概述了香港、澳门、台湾的禁毒情况),对毒品犯罪近期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并从宏观、微观、控制吸毒与强制戒毒、加强禁毒国际合作、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等多角度研究了毒品犯罪的遏制对策。程序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侦查与证据上,主要有毒品犯罪的侦查及证据的调查与运用。实务方面的研究比较多,主要涉及案例评析、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公安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实务等,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书,选录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范畴内的典型案例,采用以案释法的形式介绍案情、审判情况,并评析案例。
但对12个具体的毒品犯罪中的每一个个罪,目前尚无专著。
这一时段的论文颇多,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国家图书馆馆藏学位论文等统计,有关毒品犯罪的学术论文有500余篇,其中博硕士论文30余篇。文章涉及的内容主要有:
1.毒品犯罪的刑法学研究。总论性研究主要包括:毒品犯罪的立法;毒品犯罪的定性;毒品犯罪的犯罪形态;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毒品犯罪的量刑情节;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认定。各论研究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主观要件和犯罪形态,运输毒品行为的认定、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非法购买、使用毒品行为犯罪化问题;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行为与手段、罪过及归责特征,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的定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特征与认定;走私制毒物品罪构成特征与认定,其立法缺陷与完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与非罪的界限,“种植”及“毒品原植物”的含义、对“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理解、对“抗拒铲除”行为的界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教唆犯罪的界限,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提供行为、提供对象及毒品数量;吸食毒品犯罪的立法设想。
2.毒品犯罪的犯罪学研究。主要有:从整体上研究毒品犯罪的原因、特点及对策;毒品洗钱犯罪发展趋势与对策;有组织毒品犯罪的现状与特点、危害、成因及对策;新型毒品犯罪动向与整治对策;青少年与女性毒品犯罪的原因与预防对策;运用心理学、经济学、伦理学、知识社会学等视角研究;我国边境、各地区毒品犯罪研究,如东西部地区毒品犯罪比较,沿海沿边地区毒品违法犯罪的对策,西部地区毒品犯罪的形势及禁毒方略、禁毒情报协作、吸毒人员戒吸及预防的对策,新疆、甘肃、广东、云南、贵州、四川、陕西、内蒙古、浙江、福建、江苏、上海、安徽、湖北、湖南、北京、河南、海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毒品违法犯罪的态势与对策;区际、外国、国际毒品犯罪惩治防范及比较,跨国毒品犯罪的形势与对策。
3.毒品犯罪的诉讼程序研究。主要有:毒品犯罪的侦查,如毒品犯罪案件的诱惑侦查或“控制下交付”,立体取证法;毒品犯罪的证据,如侦查阶段毒品犯罪证明标准的重构,毒品犯罪证据体系、证据规则的建立与运用;举证责任,包括查处毒品案件的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推定与举证责任的分担;毒品犯罪的管辖,如地区管辖可否增加破案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如何确定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如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的刑罚适用与形势的关系,毒品犯罪案件的预审对策等。
二、毒品犯罪研究的特点
1.毒品犯罪研究具有明显的应世性
其应世性主要体现在:毒品犯罪的研究始自社会治安的需要,变自社会治安的需要,所以学术成果应对形势的色彩十分浓厚;而且整个毒品犯罪的研究基本上是围绕着刑事立法与司法而打转,《关于禁毒的决定》出台了,就围绕着该决定进行注释性研究,1997年刑法出台了,又围绕着该刑法中对毒品犯罪的规定进行注释性研究。不同的治安形势下有不同的毒品犯罪的规定,不同的立法规定又引发了新的毒品犯罪研究,所以毒品犯罪研究的应世性特征又自然地派生出了其鲜明的阶段性特点。
2.毒品犯罪的研究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颁布以前的第一阶段,毒品犯罪研究十分薄弱,只有曹子丹、白山云的《完善禁毒立法,运用法律武器惩治毒品犯罪》等少数几篇文章。内容涉及的研究领域不宽,主要局限于对1979年刑法中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研究,完善1979年刑法中的禁毒立法研究,以及对国外毒品犯罪类型及其刑罚的研究。在完善禁毒立法上,建议增设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诱、唆使未成年人吸毒罪,并指出吸毒行为不宜规定为犯罪。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毒品犯罪的研究刚刚起步,成果很少,很多领域尚未涉及,只有寥寥数篇论文,没有学术专著。
《关于禁毒的决定》实施以后至1997年刑法以前的第二阶段,是毒品犯罪研究的第一个高潮。这一时期的代表作桑红华的《毒品犯罪》(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与赵秉志主编的《毒品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这两本专著面向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际,对我国毒品犯罪的惩治与防范,进行了较为深入和有实用价值的探讨。这一时期的近百篇论文,对《关于禁毒的决定》及其司法解释、毒品犯罪的处罚、毒品犯罪的立法建议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这一阶段的研究特点是:涉及的研究领域较广,毒品犯罪的刑法学、犯罪学及刑事诉讼法学角度都有研究。刑法学角度主要是围绕《关于禁毒的决定》而展开,所以注释性研究偏多。个罪研究相对突出。个罪中,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最为集中。毒品犯罪的程序性问题研究,虽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皆有涉及,但是比较多地集中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研究,对起诉与审判研究缺乏,可以说很不充分,一些成果尚属浅表层次,缺乏深入探讨。这一时期立法性建议少。
1997年刑法以后至现在的第三阶段,围绕新刑法,毒品犯罪研究再掀新高潮。这一时期,毒品犯罪的犯罪学研究异军突起,代表作崔敏主编的《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政策指导性强,郭建安主编的《吸毒违法行为的预防与矫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在资料运用、论证方式、实证数据分析等方面都有独到之处。同时,毒品犯罪传统的研究范式如注释性研究范式依然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在实体法方面,毒品犯罪的总论与个罪的研究不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前两个阶段都是不能比拟的。总论方面对新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立法研究居多,如毒品犯罪的立法体例、新刑法对毒品犯罪的修改与补充、立法的缺陷与完善等,此外,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死刑问题研究较多。毒品犯罪形态,毒品犯罪累犯,毒品犯罪的立功,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毒品的种类、数量、含量与罪刑关系都有专门研究。个罪研究较以前涉及面广,研究深入。研究最多的两个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其次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与走私制毒物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亦有专文研究。但是,这一时期,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尚未见专文研究。所以,对个罪的研究极不均衡。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研究中,有几篇文章是把它作为一个选择性罪名进行整体的研究,更多的是把整体性罪名拆开进行研究,拆开后,走私毒品罪尚未搜集到专文,研究最多的是贩卖毒品罪,其次是运输毒品罪,再次就是贩卖、运输毒品罪,最后是制造毒品罪。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形态研究较多。有人对贩卖毒品罪做了实证分析。但总体上,实证研究很少。
从程序法上研究毒品犯罪的相关问题较前一阶段更加突出,这一阶段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的侦查阶段,如侦查分类研究、毒品犯罪的证据研究、毒品犯罪证据体系的建立、证据规则的运用、证明标准的重构、毒品犯罪中的金融调查体系、诱惑侦查或控制下交付、破案留根、立体取证法、实物证据的收集方法、毒品犯罪的预备案件等问题上,对毒品犯罪的起诉与审判也有专文研究,如推定在毒品犯罪诉讼中的运用。
这一阶段研究特点有四:第一,延续前一阶段规范刑法学的研究范式,阐释刑事立法的沿革与发展和司法适用的新情况。第二,自1990年代中期开始兴起的毒品犯罪的犯罪学研究范式极大丰富扩展了学术研究领域,也促使学术研究在20与21世纪之交发生第一次转向——从规范刑法学到犯罪学研究的转向{1}。第三,学术成果的体裁较前两个阶段丰富,有学术论文,有案例分析,有调查报告。研究方法不断拓展,有纯理论研究,有实证研究。第四,还有一个突出特征是研究毒品犯罪的视角比以前宽了,有从经济学、统计学、知识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等多角度进行研究的。
3.毒品犯罪研究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这是与毒品犯罪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相对应的,主要表现在:对毒品犯罪高发地区的研究居多,如云南、广东、甘肃、新疆,对其他省分的毒品犯罪也有研究,但总体上说,对西部毒品犯罪的研究明显多于对其他地区毒品犯罪的研究。这在第二、第三阶段都有大致相同的体现。
三、毒品犯罪研究范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毒品犯罪研究的主要范式
1.注释性研究范式。这是研究毒品犯罪最初也是最常用的研究范式,主要是对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文本进行研究。该研究范式主要从刑法学角度,以研究毒品犯罪“静态的法”为主。在毒品犯罪的三个研究阶段中,注释性研究范式自始至今都被学者们所青睐。如对1979年刑法中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研究,围绕《关于禁毒的决定》进行的研究,对1997年刑法中毒品犯罪的研究,都是以不同时期的相应法律规定为蓝本进行注释性研究的。在毒品犯罪的立法相对稳定时期,该领域的研究也相对稳定,大多学术成果主要是对毒品犯罪的诠释性研究,以及毒品犯罪的司法适用、毒品犯罪与相关犯罪关系的研究等。
2.犯罪学研究范式。《关于禁毒的决定》实施后,毒品犯罪的犯罪学研究范式悄然兴起,极大地拓展了毒品犯罪的学术研究领域。该研究范式主要站在犯罪学角度,以研究毒品犯罪“动态的法”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主。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从研究成果看,毒品犯罪的犯罪学研究大有赶超注释性研究之态势,实现了该领域研究的“第一次转向”。目前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毒品犯罪的特点、原因、对策;某个地区或省份毒品犯罪的综合研究,主要是西部毒品犯罪的高发区域的研究。该研究范式的未来研究趋势应是吸毒矫治及戒毒问题研究,进一步拓宽研究空间。
3.诉讼法学研究范式。这是从诉讼程序角度研究毒品犯罪,研究热点集中在毒品犯罪的侦查阶段,对毒品犯罪的证据问题研究较多,对诱惑侦查争论较大。
4.刑事一体化研究范式。赵秉志主编的《毒品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就是毒品犯罪刑事一体化研究范式的早期代表著作。该书除了研究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各具体毒品犯罪外,对毒品犯罪的管辖与诉讼程序、刑罚执行与防范等也进行了研究。由于刑事一体化研究是个大工程,所以一般在篇幅小的学术论文中难以体现,通常是在学术专著中得以展现。
5.其他学科研究范式。一是从心理学角度。代表作有拜荣静的《西部民族地区毒品犯罪的心理结构分析》,该文分析了民族地区毒品犯罪心理结构的动力性要素、特征性要素以及调节性要素。二是从社会学角度。代表性论文有朱俊强的《当代中国毒品犯罪群体之分析与社会控制》、褚宸舸的《试论毒品犯罪的知识社会学研究视角》。知识社会学视角,是从把毒品、毒品犯罪视为社会中被构建出来的知识角度进行研究。三是文化视角。代表性论文有石经海的《皖北农村毒品犯罪的文化原因分析》。此外,还有从经济学、伦理学等视角研究毒品犯罪的。
多种研究范式、多学科视角的运用推进了毒品犯罪研究领域的广度与深度。
(二)研究范式存在的问题
1.注释性研究范式的僵化。注释性研究是毒品犯罪研究的传统领域和方法。这种研究是必要的,但因为我国法学学术品格不高,学科独立性不足,学术规范性不强等原因,这一范式的研究往往表面繁荣,实则成果重复严重。一些成果基本沿着罪名解说——犯罪构成——此罪与彼罪的关系的教材模式写作,文字表述从概念到概念,玩文字游戏,缺乏逻辑感。从目前研究成果来看,在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的联系、各国犯罪构成的微观比较方面尚缺乏有实力的作品。这种僵化主要体现是,在毒品犯罪研究的三个不同阶段,对立法文本的解读性研究都基本上遵循罪名解说——犯罪构成——此罪与彼罪的关系的模式而展开。
2.犯罪学研究范式的简单化。毒品犯罪的犯罪学研究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中国兴起并且有着广泛前景的研究领域。但目前存在主题先行、以偏概全、结论武断、缺乏实证,理论说服力不强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研究基本上遵循同一模式,即毒品犯罪的现状一原因一对策的三段论叙事模式,“现状”部分是描述性研究,主要回答犯罪是什么问题(包括犯罪结构、犯罪分类、犯罪分布规律、犯罪状况、特点等)。“原因”部分是解释性研究,主要回答为什么犯罪(包括犯罪原因、根源、条件等)。“对策”部分回答如何预防、控制犯罪{2}。即使是研究某个特定区域的毒品犯罪,也还是没有跳出这一套路。这一套路又可以称作是犯罪一原因一反应的解释模式。这一固定化的叙事模式或解释模式,使对犯罪问题的理解过于简单化,使毒品犯罪的犯罪学研究过于程式化,妨碍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许多犯罪控制手段并非基于对犯罪原因的解释,通过消除原因以消除结果的逻辑,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理想化的成分,而毒品犯罪现象、原因、毒品犯罪防控的刑事政策等许多问题都十分复杂。有学者指出:在传统三大块体系结构中,有些范畴无法科学定位,如犯罪规律、犯罪人。犯罪与周围事物之间的关系这个犯罪问题的基本要素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因为一种行为的犯罪化或非犯罪化,有时并不能用犯罪原因来简单解释{1}。毒品犯罪也是如此。
3.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极度不均衡。对于毒品犯罪的诉讼法学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起诉、审判阶段的研究相当薄弱,毒品犯罪行为人的程序性权利等问题缺乏专门研究。
4.刑事一体化研究范式的不协调。刑事一体化研究范式虽是毒品犯罪研究的特色,但总体看来,毒品犯罪的已有成果还是侧重于实体性研究,程序性研究还有待加强。在一些毒品犯罪一体化研究中,程序性研究有附带或捎带之嫌,为了一体化而一体化,表面文章多于实际内容。
概言之,20多年来我国毒品犯罪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值得我们对其学术史进行系统的梳理归纳。同时,笔者认为,在未来的研究中,要加强毒品犯罪的实证研究,突出问题的专题性研究。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社会政策研究的空白亟待填补。毒品刑事政策、社会政策的研究在国外是热点问题,但国内的相关研究并未开展。刑事政策学因其自身的决策科学的位置,犯罪学研究的深入,刑法改革运动等等,使其在20世纪后期已成为一门显学。刑事政策学作为联接犯罪学和刑法学的枢纽,作为“批判刑法学”,直接关系到犯罪学理论成果指导、影响刑事立法的问题,也关系到我国禁毒立法的未来走向。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毒品犯罪学术研究实现了从刑法学向犯罪学的第一次转向,那么21世纪毒品犯罪研究我们应该迎来从犯罪学到刑事政策学的第二次转向。国内外法学理论界方兴未艾的法律的刑事政策学和社会学研究思潮也预示了政策学作为一种新学术领域的现实可能性。刑事政策、社会政策涉及面非常广,而毒品犯罪本身就涉及到政策、社会、文化、伦理等多方面的复杂性,所以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社会政策的研究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挖掘。这应是该领域未来研究的重点和趋势。
【参考文献】
{1}褚宸舸.当代中国毒品犯罪研究学术史和方法论述评——兼论毒品犯罪的知识社会学研究视角(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1)
{2}白建军.关系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4—26.
作者简介:彭风莲,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安徽师范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