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教授详解刑法体系形成
国家刑法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重要基本的法律部门。当代刑法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到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的颁布,可以说是我国刑法体系的初步形成阶段。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可以说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是随着政权建设和社会发展开始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初,主要任务是稳定政权,发展经济。法治建设开始关注,但没有被全面提上日程,后来加上一些连绵不断的政治运动,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所以在1979年刑法典颁布之前,我们国家只有几部单行的刑法,比如说《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等,还有一些在非刑事法律中有一些零星的刑事法则。因此我们可以说,当时我们国家的刑法还没有形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