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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司考考点精讲]
发布日期:2011-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⑧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⑧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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