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受伤,房主、雇主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家住永丰县恩江镇肖家居委会的陈某因结婚购置的商品房需要装修,遂与具有装修合格资质的肖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陈某提供装修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材料,肖某按照陈某的要求,自备工具和人员进行装修,待陈某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一次性支付完装修费。肖某接到装修工程后,从市场上找来粉刷工艾某等人进行装修,肖某付艾某日工资八十元。2010年9月8日上午9时左右,艾某在装修过程中,从云梯上掉下,侧背着地,摔断三根肋骨,肩胛骨也受到严重损伤,花费住院费及治疗费共计4622元。出院后艾某要求肖某和陈某支付相关费用遭到拒绝,遂于2010年11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和肖某承担住院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万元。
【分歧】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艾某、肖某都是受雇于房主陈某,与陈某形成雇佣关系,艾某因在装修工作过程中受伤,应由雇主陈某承担各项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艾某和肖某之间为雇佣关系,而肖某和房主陈某之间则为承揽关系。承揽人发生劳动事故,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艾某在装修过程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由雇主肖某来承担责任。房主陈某对此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两种意见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确认艾某与陈某、肖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两个不同概念。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双方就雇佣与承揽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可从下列因素综合分析:一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二是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四是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五是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本案中,肖某和陈某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陈某只是提供装修图纸和原料,不提供劳动工具,并在肖某交付整个装修成果后一次性给付报酬。因此,可以认定两者之间为承揽关系。但在肖某和艾某之间却不同。艾某在工作中必须服从肖某的支配与控制,使用肖某提供的劳动工具进行装修工作,每天从肖某处领取80元的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劳务合同关系,属典型的雇佣关系,艾某与陈某之间并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肖某具有房屋装合格修资质,房主陈某正确实施了选任义务,不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作为雇主的肖某对艾某在装修中受到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房主陈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 江永平 温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