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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受伤,终审判决承包人、雇主“三七”分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0-11-03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083月,季××以个人名义承包了一宾馆的装修工程,随后季××又将该工程的水电、木工、瓦工、油漆分别分包给了王××等四人,季××负责供应材料,其中王××分包木工工程。王××分包后,随即雇佣了葛××等人进场施工。2008413,王××木工组其他工人施工需用面板,因面板均被石膏板压在内侧,取面板时需将石膏板向外推开,从中抽取面板,同时又要防止石膏板倒塌损板,故需用面板的工人将石膏板向外推开时候,请葛××帮忙用木棍抵住防止石膏板倒塌,需用面板的工人从中抽取。由于失去重心的石膏板太重,葛××未能抵住,致使几十张石膏板倒塌下来,将葛××双脚砸伤。后葛××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季××、葛××(业主)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十几万元。一审判决:季××承担70%的责任,王××承担30%的责任,双方互负连带责任,葛××不承担责任。
【代理经过】
一审判决后,季××不服,认为自己承担的责任太重了,同时自己是南京人,有财产可执行,王××是外地人,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自己要承担全部责任,以后再向王××追偿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季××遂通过朋友找到杨春赣律师代理二审上诉事宜。接受委托后,杨春赣律师认真听取了季××关于整件事的陈述,又依法审查了一审判决书,调取了一审开庭笔录和证据材料。经仔细分析,杨春赣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问题,遂代理季××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附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人(一审被告):季××,男,1973117生,汉族,住址。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葛××,男,1962217生,汉族,住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男,196927生, 汉族,住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葛××,女,1978101生,汉族,住址。
上诉人因葛××诉王××、季××、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8)玄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8)玄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一、一审法院在认定王××是葛××的直接雇主的情况下,仅判决其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王××作为葛××的直接雇主,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认定王××是葛××的直接雇主合情合理的情况下仅判决王××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二、受害人葛××对损害的发生存有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部分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其未构成重大过失故不应减轻被告的相应责任与事实不符,属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为,2008413,王××木工组其他工人施工需用面板,因面板均被石膏板压在内侧,取面板时需将石膏板向外推开,从中抽取面板,同时又要防止石膏板倒塌损板,故需用面板的工人将石膏板向外推开时候,请葛××帮忙用木棍抵住防止石膏板倒塌,需用面板的工人从中抽取。由于失去重心的石膏板太重,葛××未能抵住,致使几十张石膏板倒塌下来,将葛××双脚砸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结合上述事实,葛××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多年从事木工行业的专业工人,应当知道拿取面板的正确流程是先将外侧的石膏板一块块搬离后再取面板,在明知几十张石膏板的重量以及预测到石膏板可能因重心不稳倒塌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为图省事、投机取巧、盲目听从工友的指示,最终不幸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故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有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部分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葛××未构成重大过失故不应减轻被告的相应责任与事实不符。
三、一审法院认为季××购供的板材合放竖靠墙上,将重板放外轻板放内,是造成施工取板不安全的主要原因,故判其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装饰行业施工现场建材的存放,通常合理的摆放顺序是先购进的靠墙内侧放置,后购进的靠外放置,需要使用的时候再做移动。本案中建材的存放,工人也是按照上述顺序自行堆放的,且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上所述是由于受害人葛××等工人为图省事违反操作流程而导致,并非是季××购供的板材堆放不合理、不牢固致使板材自行倒塌而造成的。故一审法院认为季××购供的板材合放竖靠墙上,将重板放外轻板放内,是造成施工取板不安全的主要原因没有事实依据,判其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据此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季×× 
    
【二审结果】
该案上诉后经两次开庭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杨春赣律师的部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王××承担30%责任、季××承担70%责任并负连带责任的部分判决,改判王××承担70%的责任,季××承担30%的责任(双方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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