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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雇请“民工”受伤,发包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黄某等人采取自购建筑材料雇请民工施工的方式合伙建造一栋6层住宅 。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后需粉刷房屋外墙,于是房主将粉刷外墙需搭建外架的工程承包给谢某施工,并明确由其房主自行提供钢管及配件,谢某负责搭建。双方约定后,谢某为完成搭建外架工程自行雇请了王某等人施工,因房主未一次性提供钢管及配件给谢某搭建外架,谢某即按照施工的进度进行搭建外架。2008年2月9日(大年初三),天气晴朗,但尚属冰冻消融期间,谢某为赶工期自行通知王某,两人一同到工地进行搭建外架,两人在搭建钢管时不慎从高处摔下而受伤。事后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分歧】

    承包人雇请“民工”受伤,发包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是由谢某自行雇请,也是由其自行通知王某于大年初三到工地搭建外墙,发包人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发包人与王某之间并未发生雇佣关系,发包人不应承担责任,请求依法驳回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发包人雇请民工施工后即与所雇请的民工形成了雇佣关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发包人在合伙建房时,是将房屋外架搭建工程承包给谢某,虽然谢某在从事发包人指定的外架搭建工程时雇请了王某参与,但发包人与谢某所雇请的王某之间的关系仍属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王某在从事发包人指定的外架搭建工程时不慎摔伤,发包人对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责任,承包人谢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李及 刘玉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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