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案例5
祁县某纤维厂诉祁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摘要】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三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害是不法利益,即使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在修改本条时仍然坚持违法利益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原则。
李旭律师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