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一中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兆华,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漳县人,小学文化,捕前是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曙光里小区10号楼(户籍地:河北省临漳县孙陶镇西芦村东风街7号)。2010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殷建伟、王珂,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津检一院刑诉【2010】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兆华犯有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福申以要求被告人王兆华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福申、被告人王兆华及其辩护人殷建伟、王珂均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撤诉。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7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王兆华因自己工地的工人被袁月亮等人殴打而纠集了张江勇、刘志飞、懂丰、陈月超(均另案处理)等十几人迫赶袁月亮、孟凡亮、李寿元等人欲进行报复。当追至天津市西青区营门怡和村子牙河闸口附近,袁月亮、孟凡亮、李寿元无路可走,跳入子牙河内。被告人王兆华指使并伙同被告人张江勇、刘晨辉等人向在水中的三名被害人投掷砖头、石块等,导致被害人孟凡亮、李寿元、溺水死亡。经法医鉴定:孟凡亮、李寿元二人均系溺水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兆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的主持下,公诉人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询问了被告人王兆华,并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照片、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以证实被告人王兆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王兆华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王兆华进行了发问。被告人王兆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未纠集、指使并伙同他人向被害人投掷砖头、石块、同意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兆华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王兆华在本案中没有起到组织、策划作用,仅仅是碍于面子跟随他人的参与者,其对被害人没有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王兆华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王兆华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1日晚,外来打工人员孟凡亮、袁月亮、李寿元、舒泽强、董照滨等人数,在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怡和村内一饭馆吃饭。21时许、孟凡亮、袁月亮离开饭馆去厕所,与来津打工人员梁占丰、聂彦涛走路相撞继而发生矛盾,孟凡亮、袁月亮遂打电话叫来舒泽强等人对梁占丰、聂彦涛拳打脚踢,后被人劝开。梁占丰、聂彦涛将被殴打之事打电话告诉了工头被告人王兆华,被告人王兆华遂纠集张江勇、刘晨辉、董丰、刘志飞、陈月超、梁文国(均已判刑),以及陈月亮(在逃)等十多人前去寻找孟凡亮等人欲行斗殴,后在怡和村子牙河提发现孟凡亮等人,即进行追赶。孟凡亮、袁月亮、李寿元沿子牙河逃至河闸口附近时见无路可走,三人先后跳入河中。被告人王兆华指使并伙同张江勇、刘晨辉等多人向河中投掷砖头、石块,致孟凡亮头顶部轻微损伤。袁月亮游至河对岸逃生。孟凡亮、李寿元溺水死亡。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0年8月13日,将被告人王兆华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证人赵厚正的证言证明,其实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怡和村治保人员。2007年5月11
日晚上10时许,巡逻至怡和村西侧时见很多人拿着木棍、钢管等在子牙河提上由东向西跑,治保人员也跟着跑到了河闸口处,看到有三十来个人在河提上站着,有人大声喊,听不清说什么,其见状就用他人手机报警了。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警情况登记表对报警情况予以佐证。
2、 证人舒泽强的证言证明,2007年5月11日晚,李寿元请孟凡亮、袁月亮、解先路、董
照滨、刘琪、王文明、孙喜军及孙妻共十人,在怡和村东北小吃店吃饭。晚9点左右孟凡亮、、袁月亮去外面上厕所,一会儿,打来电话说与人打起来了,让大家过去。出去后看见孟凡亮、袁月亮正在与两人打架,其与刘琪也帮着拳打脚踢那两人约二三分钟,被他人劝开,之后,除王文明、解先路以外的八个人就顺着子牙河提往西走想去唱歌,孟凡亮、袁月亮、李寿元在河提下面走。其在河提那发现从怡和村过来好多人,觉得可能是刚才挨打的人找来的,就和孙喜军及孙妻溜走了。还证明孟凡亮打架时身上没受伤。证人董照滨、孙喜军得证言对5月11日晚一起吃饭,孟凡亮、袁月亮与两个人打架后被拉开的情节予以佐证。
3、 证人解先路的证言证明,与袁月亮住在一起,案发当晚10点多钟,袁月亮满身是水的
回来说有十多人追他们,他和孟凡亮跳河逃跑,他游到了对岸,不见孟凡亮上来,让其帮着去找,其二人到河边仅找到孟凡亮的一只鞋子,案发第二天,袁月亮就搬走了。
4、 证人张芳芳的证言证明,2007年5月12日到表哥孟月亮的服装店得知孟凡亮一夜没回
家,当时袁月亮、董照滨、孙喜军等人在店里,店主说应该报警,不知谁说“你们有前科的躲一躲,得有人站出来报警”,袁月亮说他去报警,这些人就研究报案应该怎么说,袁月亮说就说他与孟凡亮、李寿元三人在河边溜着玩,被人追河里了。那些追的人手里拿着铁棍等东西。随后袁月亮跟表嫂去报警。
5、 证人董照滨的证言证明,2007年5月11日晚,打架被拉开后,孟凡亮让打架去唱歌,
老四(孙喜军)和对象沿子牙河在提上走,其他人就在提下走,过了10来分钟,河提上来了十六七个手里拿着类似镐把的人,冲其等人喊站住,当时其与刘琪走在前面,认为是刚才挨打的人叫来的人,就沿着河提跑了。到外环线后其给孟凡亮打电话,但无法接通,就往怡和村走,半路给老四打电话得知孟凡亮河袁月亮跳河了没上来,其就回到子牙河那儿找他们,到12日凌晨4点也未找到。
6、 证人孙喜军得证言证明,2007年5月11日晚上11点多钟,袁月亮打来电话说孟凡亮等
人追到河里不知死活,其就去了子牙河边,当时袁月亮、解先路也都在那了,其下河捞人,仅捞上一直白色旅游鞋,袁月亮说是孟凡亮的,就让解先路拿着些去派出所了。
7、 证人袁月亮的证言,2007年5月11日晚上9点多钟,其与孟凡亮、李寿元在怡和村子
牙河提上玩。约10时许,有二三十人手中拿着好像铁管、砍刀样的东西,走过去约十米远又转身回到其等人身后,其中有人问“是他们吗”?有人回答“是”,就有人拿钢管要砸过来,其与孟凡亮、李寿元就到河提下面跑,那一伙人有跑到下面追的,还有人在提上追。当追到子牙河闸口时,路被闸口断开了,那些人追过来了,孟凡亮说,没办法赶快跳水就从闸口东侧跳到河里。其在他旁边也跳到河里,李寿元也跳下水,但没注意他从哪跳的。之后,其朝对岸游,游到河中间时听岸上有人喊“给我上来,给你一分钟时间,要不弄死你”,孟凡亮说“哥,我上去行吗”,他上没上岸未注意。其就喊救命。对岸有个大爷拿着手电照着其说“赶紧游过来”,其游上岸,隐约听到河对岸说话声河往水里扔东西的声音,看见有几个人往外环方向跑,后其朝东边跑了一段,从提上看不见对方的人了,就又下了河朝对岸游,看见警车朝闸口方向开过来,,等游到对岸已经没有人了。
8、 证人吴国华的证言证明,其是某部潜水班班长,2007年5月14日下午15时许,在天津
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怡和村北侧子牙河闸口正对着河中间位置,发现并打捞至岸边一具尸体,尸体没有穿鞋。孟凡亮妻子刘娜娜的证言证明,5月11日晚上8时许,孟凡亮离家后一直未归。5月13日民警和部队的同志根据线索,开始在怡和村北侧的子牙河内对孟凡亮进行打捞,5月14日下午3时30分,从子牙河中打捞出来尸体,经刘娜娜辨认,确系孟凡亮。
9、 证人聂彦涛、梁占丰的证言分别证明,2007年5月11日晚上9点左右,聂彦涛、梁占
丰在西青区怡和村超市附近溜达,迎面走过来两个人,聂彦涛不小心撞了其中一个人,聂彦涛说对不起就过去了,被撞的那个人说“别走,你骂谁呢”并打电话喊来十多人,拳打脚踢还用砖头将聂彦涛、梁占丰打倒在地后就全跑了。聂彦涛头部、手、退上都有伤,梁占丰也受伤了。之后聂彦涛与梁占丰回到工地,聂彦涛曾给王兆华打过电话。
10、 证人田志强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吃饭时得知王兆华的两个工人挨打了,2号楼包
工头张江勇和3号楼包工头王兆华就去了,其他在后面跟去了,到了怡和村没有见到人,三人就朝河边走,见子牙河提上有一群人,就跟过去,看见河里有几个人,众人叫他们上来,他们不上来还朝对岸游,游到河中央,有人喊救命,王兆华的两个工人就下水捞他们,游到校一半不行就游回来了,其就打电话报警了,王兆华、张江勇也报警了。正在接派出所电话时,对方来了十几个人拿着刀子。
11、 证人梁文国的证言证明,2007年5月11日晚上9点半左右,在南岸工地宿舍内打
牌,当时董丰、刘晨辉、刘志飞、陈月超、申文瑞、陈月亮、陈月洋都在屋里。董丰接到工头王兆华的电话说聂彦涛、梁占丰在怡和村超市被十几个人打了,让大家过去看看,其等人就到怡和村找被打的两人。在超市附近,看见王兆华还有韩文亮等好几个人。这时有人喊“在河边了”,众人一起往子牙河提跑,在路上王兆华还喊“逮住他,打死他,打死他算我的”。等其跑到河边时,同事们已经在那了,见河里面有一个人,当时有的同事还往水里扔石头,还有人骂河里的人就让他上来。其走到河边,河里的人开始往对岸游,王兆华就喊“下去、下去,把他给捞上来”,其与陈月亮就脱了衣服下河,因水太深二人又回到岸上。王兆华想让别人再下去也没人下去。上岸后发现河里那人已经游到河中间了。这时就听见有同事报警,后来有人喊对方又来人了,见从河提东侧跑来一帮人手里拿着东西,同事们就四散跑走了。跑回工地时梁占丰已经回来了。且有证人陈月亮的证言予以佐证。
12、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本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怡和村
子牙河内。该河位于怡和村北侧,水流由西向东。发现尸体位置距离西侧闸口85米。尸体呈仰卧状态漂浮在水面上,头朝南、脚朝北。尸体为男性,尸长1.55米,右手握有水草。尸体上穿浅色短袖衬衣,无背心,衬衣左胸前可见“安乃达驱动技术”字样。下穿深色牛仔裤,蓝色秋裤。脚穿黑色袜子,未见鞋子。腰系黑色皮带。裤子口袋内发现现金710元和一个带钥匙的白色卡片。证人马秋生的证言证明,2007年5月11日下午请病假后一直未回公司。李寿元之父李福申向公安机关表示自行处理李寿元尸体的证言对确认尸体系李寿元予以佐证。
13、 尸体检验鉴定结论及相关照片证明,(1)被害人孟凡亮左前额可见307X0.3厘米条
状皮下出血。头顶部可见3X0.5厘米创口,,拌挫伤带,深达质骨;创口周边可见3X2..5厘米范围内皮下出血。前胸部左锁骨下可见3处条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大小分别为9.5X0.5厘米、7.5X0.5厘米、5X0.5厘米。左肩部可见4X4厘米范围内皮下出血。解剖见双侧颞骨岩部可见出息、气管、支气管内可见少量泥沙,双侧水性肺气肿。胸腔内大量血性液体。胃内可见食物及大量水性液体。认定被害人孟凡亮系溺水死亡。(2)被害人李寿元胸腔内见腐败血水,约1000毫升,水性肺气肿、肺水肿。右心内膜较左心内膜颜色深。认定被害人李寿元系溺水死亡。
14、张江勇供述,2007年5月11日晚9时许,与王兆华、田志强从饭店出来赶往怡和
村超市,期间,王兆华给他的工人打电话让叫几个人过去。到怡和村超市时,已经有十多个王兆华的工人在那了,不知谁说了句往河边跑了,这些人便有先有后的沿和提向西追,其在后面也跟随追,期间文王兆华还追什么,王兆华说被打的两个工人不见了,还喊“赶紧往前跑,逮着人给我打一顿”。快到闸口处时听到有人喊河里有人,到了闸口处,田志强喊谁也不许砸,见水里有一个人说“别砸,我上去了”,其与田志强让他上来,他反而向河中间游,于是就有人用砖往水里砸,王兆华喊“砸,给我砸死他”,其往水里也仍了一块砖头。王兆华让梁文国河陈月亮下水把那人弄回来,一会儿二人就游回来,说水太深,梁文国喊梁占丰的名字,其意为梁占丰被对方弄对岸去了,就第二次报警。董丰、陈月超的供述印证了张江勇向河中扔砖头的情节。
15、刘晨辉、董丰供述,案发当晚,董丰接到王兆华的电话,告知梁占丰、聂彦涛被打
之事,让董丰和其他人过去,董丰就将情况告诉同宿舍的刘晨辉、刘志飞、陈月超、陈月亮、陈月洋、梁文国、申文瑞、陈红飞等人并一起前往怡和村,与王兆华、张江勇等人会合后,因没有找到打人的人,王兆华提出分头照、王兆华张江勇、梁文国、田志强等向西走了,刘晨晖、董丰、刘志飞、陈月超、韩文亮就给王兆华打电话说发现河提下有四五个人,问对方穿什么衣服,提下的人听了就往西跑。刘晨晖、陈月亮等在提上追,董丰、刘志飞、陈月亮韩文亮等到提下追,看见有两个人从提下草丛里跑了,众人就追剩下的三个人。韩文亮第一个追到闸口前,喊了句“有人跳水了”,之后刘晨晖、陈月洋、董丰、刘志飞也赶到闸口,见河里有两个人,一人快游到对岸了,另一人在河中央,此时,张江勇、王兆华也赶到了,闸口处已有自己一方十六七人了,有人便捡起石块、砖头砸水中间的那男的,王兆华说“要是不上来就砸死你”。那人听后没有上来反而继续游。王兆华喊,砸他,别让他跑了,张江勇、刘晨晖等多人就向河里的人扔砖头、石块,王兆华还让梁文国、陈月亮下水去抓那人,又让董丰、刘志飞、陈月超等人去对岸截那两个人,后河提上来了一群拿家伙的人,刘晨晖等人就散了。刘志飞、陈月超供述的案发经过与以上供述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
1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07年5月11日22时许,公安西青
分局西营门派出所街南岸家园工地民工王兆华、田志强、张江勇等人报警称,其工地的2名民工在怡和村内被打,王兆华、田志强、张江勇等带人寻找被打民工,在子牙河提中间有人落水遂打110报警。西营门派出所接警后,赶赴案发地点并通知119消防队寻找跳水人员未果,且当时数名报警人均称跳河人员已经游到对岸。5月12日凌晨,西营门派出所又接袁月亮来所口头报警,称2007年5月11日晚,与孟凡亮、李寿元三人在怡和村子牙河提处,被不明身份的数十人追赶,三人跳入河中,孟凡亮、李寿元下落不明。接报后,派出所又组织人员打捞,于5月14日下午4时许,将孟凡亮的尸体从子牙河中打捞上岸。综合上述两次警情,西营门派出所对孟凡亮落水死亡一案立案侦查。5月14日晚10时许,将张江勇、刘晨晖、董丰、刘志飞、陈月超在南岸工地抓获。5月16日6时许,过路群众报警称,在怡和村子牙河内发现一具尸体,经打捞确认为李寿元。经侦查发现王兆华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前往王兆华等人住所进行抓捕,发现王兆华等人均已外逃。2010年4月29日将王兆华进行网上追逃,同年8月16日公安西青分局接到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电话称,该队已于同年8月13日将王兆华抓获归案,同年8月18日公安西青分局将王兆华押解回津。
17、被告人王兆华供述,2007年5月其在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得住宅项目工地负责3号楼的施工,张江勇负责2号楼的施工。5月11日晚上八九点钟,与张江勇、甲方的两个经理及工地的技术员小田(田志强)、小丁(丁树新)在饭店吃饭。期间,接到工地工人梁占丰打来的电话,说他与聂彦涛在怡和村超市附近被人打了,找人过去帮忙,其将此事打电话给工地董丰,让他过去看看。一起吃饭的小丁提出先将此事处理,其与张江勇、小田就往怡和村走,在路上不知张江勇给谁打了一个电话,就听张江勇在电话里说“叫上年轻力壮的都去怡和村超市那,梁占丰在那打架了”。其等人到了怡和村超市附近时看见梁文国、董丰、韩文亮、陈月亮等二十多人,梁文国说没有找到聂彦涛河梁占丰,此时张江勇指着超市的前面喊“前面有几个人”,又有人说“你看,就是他们”,众人就追了过去,并顺着子牙河提追。张江勇带着人在前面追,其等人跟在后。追到闸口附近时,看见河里有个人,众人都朝那人骂,还听到张江勇喊他上来,张江勇还让他人绕道河对岸堵截,抓住使劲打,出事算他的,其与小田用手机打电话报警。张江勇、亮文国陈月亮、董丰、韩文亮等多人就朝河里的人扔砖头、石块,对方的人就往河对岸游。张江勇又说“你们谁会游泳下去捞他”。这时梁文国、陈月亮就下了水,一会儿又都上来了。此时村里又跑出来一伙人手里拿着家伙,众人见状就都跑散了。后张江勇打来电话说被追的人淹死了,让其跑,其就与梁文国、陈月亮一起逃跑了。
1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害人孟凡亮出生日期为1984年3月13日;被害
人李寿元出生日期为1986年2月25日;被告人王兆华出生日期为1988年8月12日。
综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王兆华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经
当庭质证,合议庭认为:1、被告人王兆华因负责的功底工人被打伤,为报复二纠集他人寻找被害方斗殴,并对被害人进行追赶致无路可走跳入河中,不仅不积极施救,反而指使、伙同他人向被害人投掷砖头、石块,造成两名被害人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王兆华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要特征,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2、公诉人当庭所举证据有合法性、相关性、客观性且形成证据体系,故均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兆华因负责的工地工人被打伤,为报复而纠集他人寻找被害方
斗殴,并对被害人进行追赶致无路可走而跳入河中,不仅不积极施救,反而指使、伙同他人向被害人投掷砖头、石块,造成两名被害人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兆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兆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其亲属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得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兆华所作未纠集、指使并伙同他人向被害人投掷砖头、石块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王兆华没有起到组织、策划作用,仅仅是碍于面子跟随他人的参与者,其对被害人没有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王兆华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王兆华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或与事实相——或缺乏证据,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兆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哈子奇
审判员 何振奎
代理审判员 孙静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