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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1-01-10    作者:孙新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522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526起施行。
 
                         ○○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5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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