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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新未必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11-03-19    作者:110网律师
赵玉新未必构成敲诈勒索罪
 
原始链接://news.163.com/11/0216/11/6T0SCD3300011229.html
 
夏津当地检察机关公诉内容称,赵玉新在网上发帖替植物人舅舅纪彩忠维权,且之前替一贷款人王芹追回索贿费用等多宗案件威胁有关部门及人员,涉嫌敲诈勒索罪。
刑法对敲诈勒索罪有如下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该罪必须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构成,如果为了自身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主张财物,即使语言过激或者方法不妥,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到本案起诉书的内容,就是要看替纪彩忠维权或者替王芹追回索贿费用是否是合法的,有无法律依据,如果有,就是合法的维权行为,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然也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下面对两件事情具体分析。
关于替纪彩忠维权的事情,新闻中如此称:纪风鲁说,其父因交通事故被送入夏津县人民医院之后,院方延误治疗导致其父成为植物人,赵玉新来医院探视得知后,遂帮助维权。如果真的是医院的责任导致医疗事故产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当然有权要求赔偿,并且数额还不至于太少。在这种情况下,赵玉新可以代受害人通过其它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通过法院解决是一条途径,但是通过其它途径法律也并未禁止。当然是否属于医院的责任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如果是,赵玉新的行为不应受刑法谴责。值得注意的是,公民代理是不允许收取费用的,这还要看这笔钱是赵玉新自己收到支配还是供其再聘请律师所用,如果是前者,应该到到行政处罚,如果是后者,则不应该受到处罚。
关于替王芹追回索贿费用,这个问题比较纠结,归根结底要审查要回索贿的钱是否有法律依据,更进一步说,则是王芹是否给过相关人员款项,如果给过,索要回当然有法律依据,受贿不仅要退还,还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不知法院对这个关键的事实是否查清,由于被害人涉及到当地的一些公务员,我们认为本案由上级法院指定其它基层法院管辖比较合适。当然宣判之前还是要通过纪委或者其它部门审查是否有受贿的事实存在,否则充充宣判,不仅可能导致冤假错案,还可能放过一批漏网之鱼。
相关证据规定已经公布,目前刑事案件应该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如果稀里糊涂的宣判,可能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另外从刑法的谦抑性上来讲,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也需格外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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