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本案张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务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本案张某构成该罪的原因在于:一是虽然张某最初上访的理由存在有正当行使权利和不正当行使权利两种情况,在区分其上访的缘由时本应分别对待,以排除可能因其正当上访而遭受当地镇政府无端阻止的情况,但2005年3月“两会”期间,其又扬言组织人员进京上访,并且在镇政府派人员对其做安抚工作时,其提出安排其女儿到县重点高中上学可停访,由此足以说明,即使其上访的理由正当,但以“安排其女儿到县重点高中上学”的无理要求作为停访的交换条件,其行为不但完全否定了其上访的正当理由,而且具有要挟镇政府的强制性。二是镇政府安排其女儿到县重点高中上学不是简单地说几句话即可实现,张某应当清楚镇政府是要以付出一定的经济,即支付“择校费”作为代价的。因为不管学校收取“择校费”是否正当,但“择校费”毕竟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着,张某作为一名家长,不可能不清楚女儿择校的背后还包含有“择校费”这种财物的支付,况且,张某对镇政府提出的“安排其女儿到县重点高中上学”也含有财产性利益,可见,张某停访的条件背后同时含有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两种利益,不能否认其对该两种利益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三是张某直接索取了“女儿到县重点高中上学”的财产性利益,间接索取了“9000元择校费”的财物,且数额较大。故,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构成该罪。杨慧文 齐英杰